第三十四条 辅导对象及相应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报送相同的材料。除证券监管部门外,辅导对象及相应保荐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材料。
第三十五条 辅导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监管人员应及时将辅导对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上市公司监管处室,双方应办理档案资料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证监局在辅导监管中对以下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辅导备案材料存在虚假的;
(二)未按要求报送辅导工作计划书或辅导工作报告,或辅导工作报告内容存在虚假的;
(三)为辅导对象提供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报送执业备案登记材料的;
(四)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向山东证监局说明的;
(五)辅导机构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辅导备案的;
(六)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解除协议,未向山东证监局说明情况的;
(七)山东证监局抽查并书面反馈意见后,辅导机构未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或报告的;
(八)辅导计划不够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辅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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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未得到落实的;
(九)辅导人员未按规定编制辅导工作底稿,辅导工作底稿不完整或内容存在虚假的;
(十)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评价不高,山东证监局经检查证实的;
(十一)辅导机构以参与辅导为由强制辅导对象聘请自己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
(十二)为辅导对象提供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
(十三)验收中发现辅导对象的章程及相关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的;
(十四)验收中发现辅导对象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
(十五)验收中发现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规范运作意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
(十六)辅导机构未按要求履行持续关注及报告义务的;
(十七)山东证监局认定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辅导监管中,山东证监局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并将视情节轻重,通报辅导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总部,抄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和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山东证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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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
2.保荐机构执业动态信息登记表 3.主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 4.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
5.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辅导备案材料格式要求 6.辅导材料报送登记表
7.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 8.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 9.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接受辅导公告格式 10.山东辖区保荐机构改制、辅导工作核对表 11.持续监管和持续关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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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制日期: 填表人:(公章) 保荐机构: 注册地: 设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主要股东: 投行部门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保荐代表人数量: 已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尚未注册的人员数量: 投行主要负责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投行分支机构
办公地 联系电话 负责人 14
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山东辖区的首发执业经历 服务的企业 服务项目 项目负责人 完成情况 备注:
1、保荐机构为山东辖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改制、辅导、保荐相关服务,应在以下事实首次发生之日起5日内填报本表:
(1)与拟上市公司就改制方案达成初步意向或签订财务顾问、改制协议; (2)签订辅导协议; (3)签订保荐协议。
2、如表内事项发生变化,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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