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索赔。如果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本保险适用期内发生制。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定书、判定书、依法律法规和经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等必要的并且被保险人也能够提供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人身伤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因同一起保险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做出任何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本保险存在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所载赔偿限额与重复保险涉及的所有保险单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时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1、附加业主室内财产盗窃、抢劫责任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室内财产遭受抢劫或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的业主室内财产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以下财产发生的盗窃、抢劫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文件、帐册、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各类动植物;
(五)非业主室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