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5)(3)

2019-03-09 12:24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门窗未锁致使业主室内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物业管理者及业主的家庭成员、雇员盗窃、抢劫或纵容他人盗窃、抢劫而造成业主室内财产的损失;

(三)属于本附加险第二条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业主室内财产在其存放处所连续超过十五天无人看管时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因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抢夺、抢劫、扣留或业主被诈骗、诱骗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而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时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而造成的损失;

(八)发生盗窃、抢劫事故时所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及保险费

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每一业主室内财产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

保险费根据赔偿限额和物业管理者管理范围内业主数量确定,按照本保险附加险费率规章计收。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从公安部门立案证实之日起三十日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在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二)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损失清单、原始发票、案发地公安部门立案通知单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单证和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或业主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追回的保险财产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所有权,被保险人或业主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应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被保险人或业主如果有制造假案、虚报损失或领回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隐匿不告等故意和欺骗行为,保险人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 2、附加停车场机动车辆盗窃、抢劫责任险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三)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未在物业管理处登记的车辆或非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的车辆;

(五) 未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所、场地的车辆。 第三条 赔偿限额、保险费

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按照本保险附加险费率规章计收。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以及与确定赔偿责任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 释义

1、期内发生制:期内事故发生制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应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从而引起的索赔。在这种索赔方式下,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都应承担赔付责任。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者。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表 累计赔偿限额 1000100万 300万 500万 800万 万及以上 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下

0.14% 0.13% 0.12% 0.11%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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