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8
127. 管道直饮水制水过程中的循环回水应再经过净化消毒后才可再行进入分质供水系统。 () 128. 每个直饮水供水点均应建立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 ()
129. 卫生许可申请方式 : 集中式供水管理责任单位 ( 申请人 ) 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 〉 130. 地面水源污染监测中 , 应随机选择监测点进行监测。 ()
131. 二次供水设施内壁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 (防护材料) 必须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132. 管道分质直饮水供水单位是特定条件下的集中式供水。 ()
133.为采样方便,在生产、销售或使用单位采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样品时,可直接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
集。 ()
13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适当混合。 ( 〉
135. 为防止交叉污染 , 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
136.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原料时 , 必须有索证制度 , 每批原材料应经过检验。〈〉
137. 涉水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
传。 ( 〉
138. 工程验收分为土建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程验收只需工程竣工验收 , 不
需土建验收。 ( 〉
13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省级卫生检验报告可以用来代替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140.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均由卫生部负责审批颁发。 ()
141. 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 , 在未取得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前 , 可以进行试销售。 ()
142.2006 年 6 月 1 日起 , 涉水产品新物质和新材料按照新产品程序进行许可 , 直接向卫生部评审机
构提出申请 , 并应先通过初步技术评审后再进入原申报程序。 ()
143.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后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向发证机关提出对产品生产工艺
的变更申请 , 不需变更卫生许可批件。 ( 〉
144. 饮用水化学性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上使用的杀虫剂、除秀剂等。 () 145. 饮用水放射性污染都来自于天然放射性物质。 ( 〉
146. 集中式供水单位污染调查中 , 只需观察污染发生后儿天的水质监测情况。 ()
147.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只需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可。) 148. 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 , 是对污染事件进行评估 , 判断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 , 同时提出
污染调查和确证的建议 , 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 〉 149. 水源污染包括地下水源污染和地表水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