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2)

2019-03-09 13:31

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调查报告结论必须明确拟发放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十级预分类等内容。

(十一)调查岗应在其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真实性以及调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授信的新客户,在办理具体业务前,调查岗应按对公授信以及评级的相关规定与流程,提出授信申报,获得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报告、审批书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审查。审查岗收到调查岗提交的材料后,按规定严格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调查岗,对于审查通过的则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的资料上签章确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四)贷款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五)贷款具体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有无存在超权限、多头、跨区域等情况; (七)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有效性; (八)调查报告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授信方法。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按《XXXX银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通过后,属于调查岗审批权限的,调查岗直接在审批书签署同意审批意见。超出调查岗审批权限的,审查岗提交给最近一级的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各级有权审批人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贷款做出是否同意的决

上报总行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审批书;

(二)完整、真实的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等;

(四)贷款调查报告; (五)授信通知书复印件;

(六)审批人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根据贷款最终的审批意见及客户的《借款申请书》(对公),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如担保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补充协议等相关贷款合同,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方可发放贷款。签署各类个人借款合同与担保文书时,审查岗和调查岗应根据操

策,对超权限的贷款提出复审意见,并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作流程的岗位职责进行核对签字人身份,对有关合同上的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当面确认;特殊情况下确需外出签订的,必须由本行双人同时在场当面签订。合同的签订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应为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按指膜(右手食指第一节);自然人抵押应要求其共有人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人为自然人应提倡推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三)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提供非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书必须由其本人在本行双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调查岗、审查岗要对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受托人签字有效。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其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决议类资料。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七)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调查岗客户经理要将我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借款人的义务进行充分告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应依照本行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操作。以保证方式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涉及抵(质)押物的抵(质)押贷款,按照本行关于各类担保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妥相关的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需

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担保风险控制。担保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要求落实的风险措施,必须办妥后方能发放贷款。 (二)各类登记、止付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取得相关权利与证明凭证原件,并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与合同一致,并妥善保管。

(三)各类登记、止付手续,必须由本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将各项资料委托客户办理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风险控制需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公)》,经有权审批人在相关审批书上审批签字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印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与调查、最终审批意见保持一致,客户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更新及时,调查岗要进行自我复核,不得错误录入;

(二)打印的凭证,调查岗要进行自我核对,确保准确; (三)当天打印的借据,必须当天办理入账;

(四)相关需要根据系统信息手工填写的内容,应当及时补填完整。

第二十五条 发放审查。贷款经办人员整理好借款合同、借据、审批书、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登记情况和保险单等合同和相关凭证,以及借款人商品、劳务等各类交易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和凭证,一并提交审查岗进行发放前审查。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供的合同和相关凭证进行合规性再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给调查岗,审查通过的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确认,交还贷款经办人员到柜面办理出账手续。

审查要求如下:

(一)合同、借据等选择、填写的规范性、准确性; (二)合同、借据等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由其参与“三见面”签字过程;

(三)审批意见、担保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四)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五)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纸质资料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入账。贷款记账会计岗收到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贷款放款资料后,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8月修订版)的规定进行审查、入账,同时对抵质押物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入库保管。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客户经理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支付。贷款资金支付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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