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作为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资金支付。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单笔支付金额大于 万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提前提交用款计划明细、购销合同等证明贷款用途的资料;低于上述金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应在贷款使用后30日内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账户管理。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资金回笼账户,账号为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对该账户实施监控。
三、借款人承诺: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资产出售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按照约定的提款条件和支付方式对外支付; (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四、提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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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遵守本协议承诺事项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视情况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提前宣布贷款到期。
六、本协议一式 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合同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仍按借款合同执行。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担保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