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南银办[2008]162)

2019-03-09 13:56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南银办?2008?16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金融票据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行为,保障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金融票据中心作为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者,要根据《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业务处理手续。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手续。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分行,联系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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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90102。

附件: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支付系统 业务管理 通知

内部发送:李铀副行长,支付处,法律处。

联系人:姚东金 联系电话:84790102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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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支付系统运行效率,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收、付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某特定单位(清算组织)提出代收、代付业务指令,该清算组织负责将业务指令经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委托单位的开户行,后者通过办理定期借记或贷记业务完成款项的代收或代付,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至该清算组织及委托单位的支付结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专门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信息并依托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系统。

集中代收付系统由清算组织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江苏省范围内集中代收付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承担。

第四条 南京金融票据中心除在南京市开展集中代收付业务外,可在江苏省内其他市、县设立代办点或确定委托代办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者(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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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单位、加入集中代收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联网银行)等。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委托单位通过代收付系统办理批量代收付业务,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

第八条 委托单位可以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文件等方式与代收付系统交换业务信息。

第九条 委托单位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或磁介质文件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应遵守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所制订的业务数据和接口规范,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并保证业务数据文件名的唯一性。

第十条 委托单位发起的业务内容应遵守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集中代收付系统对代收付业务须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认证、解密、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等;

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业务频率、金额上限及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的检查;

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对批量代收业务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以及合同号等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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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通过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以及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成功的业务,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规范提交到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并由其完成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代收付业务信息交换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支付系统密押机制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办理代收付业务的银行必须采取直联模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 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与小额支付系统一致。

第三章 合同库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集中代收付业务应建立合同库。合同库集中建立在南京金融票据中心。

建立合同库应当以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签订的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为依据。

第十五条 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包括收付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和合同号。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办理批量代收业务须编制合同号。合同号共44位,由城市代码(4位)、单位代码(5位)、业务种类代码(5位)、标识代码(1位)和顺序号(29位)组成。

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由人民银行编制确定。 标识代码、顺序号由委托单位编制确定。标识代码“0”表示个人业务;标识代码“1”表示普通单位业务;标识代码“2”表示零余额单位账户。顺序号由委托单位按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编制,不足部分在编号前补零,但须确保付款人编号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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