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单位擅自发起代收付业务、擅自修改代收付系统相关数据的,根据情况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因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或伪造、篡改数据盗用资金的,根据情况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联网银行未按协议账号扣款造成扣款失败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供电、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代收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参与者之间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时产生的纠纷,应依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行业公约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依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协议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 委托单位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代收业务,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委托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打印发票并传递至付款人。
第五十三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联机储存业务数据时间至少为9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数据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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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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