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合同的新增、修改和删除,由委托单位将电子信息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合同纸质文件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传递到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生效。
付款授权协议的新增、修改和删除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将付款授权协议传递至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号并填写规定要素后将付款授权协议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传递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批量代收业务
第十八条 以下款项结算,可以采用批量代收业务: (一)邮电类:电话费、数据通讯费、邮资费、网络使用费; (二)物业管理类: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排污费、垃圾费;
(三)社会保障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四)行政事业类:养路费、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财政税收类:各种税金、非税金收入; (六)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款项结算。
第十九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和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验证、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的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对批量代收业务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以及合同号等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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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核验通过后,转换成小额支付系统批量代收业务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检查核验有误的,记录错误原因并生成批量代收返回指令通知收款单位。
第二十条 收款清算行收到代收付系统发送来的批量代收业务包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定进行核押及其他相关业务检查。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向代收付系统发送代收代付通用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代收付系统收到收款清算行返回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对收款清算行业务检查失败的批量代收业务明细,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向收款清算行发起批量代收业务包。
第二十二条 收款清算行按照规定的组包规则将批量代收业务明细组成定期借记业务包,发送到付款清算行。
第二十三条 付款清算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包后,按小额支付系统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应在业务规定的回执期限内完成账务处理,将处理结果组成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第二十四条 收款清算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后,应将处理结果组成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发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第二十五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在规定的期限未收到收款清算行返回的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发送自由格式报文(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收款清算行,查明批量代收业务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单位在集中代收付系统未收到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之前,可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
委托单位可以直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也可以向集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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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系统开具委托书,委托其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
第二十七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在确认批量代收业务没有被处理也不可能再被处理时,通知收款单位,可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或者强制该批量代收业务失败。
第五章 批量代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以下款项结算,可以采用批量代付业务: (一)工资类:工资、奖金、退休金;
(二)社会公益类:医疗、失业救济、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三)收益类:红利; (四)其他批量代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付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和业务合法性检查。
检查通过后,转换成小额支付系统批量代付业务包,发送到付款清算行。
检查有误的,记录错误原因并生成批量代付返回指令通知付款单位。
第三十条 付款清算行收到集中代收付系统发送来的批量代付业务包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定进行核押及其他相关业务检查。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向代收付系统发送代收代付通用回执。
第三十一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付款清算行返回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对业务合法性检查失败的批量代付业务明细,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业务;对因付款单位账户余额不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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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量代付业务明细,应及时告知付款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按照规定的组包规则将批量代付业务明细组成定期贷记业务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第三十三条 收款清算行收到定期贷记业务包,若不能正常入账的,应在退汇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汇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付款清算行应在退汇规定时间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将批量代付业务处理结果组成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包,发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第三十五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付款清算行的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包,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发送自由格式报文(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付款清算行,查明批量代付业务包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异常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委托单位、联网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制订内部管理规范,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所做的特殊处理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委托单位发起的代收付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时,检查失败的业务采取整包退回的方法,标明错误原因,记录检查失败操作日志。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协同委托单位查明事件发生原因,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业务合同库进行核验时,核验失败的业务采取单独组包退回的方法,标明错误原因,记录核验失败操作日志。
第三十九条 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对委托单位发起的违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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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的代收付业务,应做退回处理并查明原因。
第四十条 集中代收付业务包发送失败,集中代收付中心应根据失败原因进行排查,人工操作重新发送批量代收付业务包。
第四十一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收业务时,收到收款清算行发送的逻辑错误业务包(先收到代收代付通用回执表明业务处理失败,然后又收到该业务的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应立即通知收款清算行查明原因,并调整业务状态。
第四十二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付业务时,收到付款清算行发送的逻辑错误业务包(先收到代收代付通用回执表明业务处理失败,然后又收到该业务的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应立即通知付款清算行查明原因,并调整业务状态。
第四十三条 联网银行收到集中代收付系统发来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包,当回执状态为不成功时,应根据回执代码和附言(错误原因),及时查明原交易失败的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的运行管理者及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四十五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和委托单位应妥善保管加密设备和加密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自负;故意泄露密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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