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诉冲刺试题(4)

2019-03-09 15:07

37、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甲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差两天不到18岁,在审判时,若可能需要对甲封存犯罪记录,法庭应当不允许人员旁听

B、甲故意伤害乙(15岁),乙因家庭贫困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帮助乙申请法律援助

C 、庭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

D、甲系未成年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刑并被封存了犯罪记录,甲刑满释放后又因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 罪记录的,某县法院应当同意 【参考答案】ABC

【解析】《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

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 正确;《高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B 正确;《高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C 正确;《高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2012 年12 月31 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D 错误。

38、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示,不正确的有:

A、甲故意伤害乙,适用和解程序。甲的好朋友丙经过甲的同意,可以代甲与乙和解 B、甲故意伤害乙,适用和解程序。若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C、甲故意伤害乙,适用和解程序。若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D、甲故意伤害乙,具备和解条件,但法院经审查发现甲曾于三年前因交通肇事罪被处理过,该案不得适用和解程序 【参考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A 错误;《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B正确,C 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故D错误。

39、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甲已经怀孕八个月,应当对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B、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乙患有严重心脏病,且对乙保外就医没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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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乙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C、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决定

D、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ABC

【解析】《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可见,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AB 错误;《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D正确。

40、以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B、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追捕

C、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机关

D、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参考答案】AD

【解析】《刑诉法》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故A正确。C错误。《六机关规定》35条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故B错误。《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正确。

41、依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B、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C、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D、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参考答案】ACD

【解析】《刑诉法》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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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错误。《刑诉法》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正确。《高法解释》453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故C错误。《高法解释》455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D错误。

42、下列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B、外国人的国际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C、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D、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答案】ABD 【解析】《高法解释》394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故B正确。《高法解释》396条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故C错误。《高法解释》404条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故A正确。《高法解释》405条,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正确。

2013年冲刺班司法制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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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要讲究效率的原则?

A.郑法官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一起离婚案件中没有起诉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只进行了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而未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B.吴法磨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除非判决确有错误,法院不会再次受理当事人的案子

C.曹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费用分担要具有合理性,因此被告70%,具有过错较小的原告承担30%

D.邓法官为提高专业水平,报名参加省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班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包括:(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所以A项是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它体现了要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这是效率原则的要求。8项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它体现了司法程序的终结性,防止重复追究,制止不合理的重审和再审。选项C是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具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实行“败诉方承担为主,受益方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这既体现了诉讼费用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同时也能够促使当事人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从而防止一些不必要通过法院解决的纠纷任意进入法院而给其增加无谓的负担。D项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性的具体表现,因为分工和专业化具有很强的经济性,能带来高效率的生产.司法人员知识的专业性是其正确区分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快速、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所以本题A、B、C、D项当选。

2.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只要受到侵犯,就应允许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基本要求

C、法官要做到合理自由裁量,必须正确选择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并明确法律条文的意思,把握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理及有关司法政策

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 【参考答案】AD

【解析】调整社会关系,并非司法的直接功能。故A选项错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征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故D项的“越位”表述错误。

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满23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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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年满23周岁是担任检察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故A项中①错误,②正确,A项错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故B项中①正确,②错误,B项正确。 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特点包括两个: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故c项①表述正确。我国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故c项②表述正确。因此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根据《法官法》第l6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接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1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该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1考核审判工作实绩。”故D项中①正确,②错误,D项当选。 本题答案为B、D。

4.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指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城: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是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较简单,结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可简单选出正确答案。

5.邓律师在承办一民事案件时,由于疏忽而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的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对此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A.由邓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B.由邓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由邓律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邓律师追偿 D.由邓律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即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由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故本题当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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