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3日 总第二期
英语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或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抑或兼而有之,如权利义务的规定、诉状和答辩状的描 述,其都至少含有以下两个语体特征: 1. 词汇生僻
词汇生僻主要是针对法律英语的用词有别于普通英语而言,而这常常是由于其专业性造成的。但我们不能否认法律英语词汇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是一种生僻的语 言。首先,法律英语词汇中含有大量的拉丁词汇和外来词汇,如: ad hoc(特别,临时) 、alias (别名)、alibi(某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和或证明)、bone fide(真实的,真诚的) 、de facto(不论合法与否而事实上存在的)、de jure(跟据权利,根据法律)、el al(以及又及其他人或事物) 、lex situs(物所在地法) 、mulatis mutandis(跟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动) 、pro bono(为了公益)、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 、 pro-viso(限制条款)、null and void(无效)、nota bene (注意,留心)、vis a vis(面对面)、vice versa(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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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亦然)、versus〔对;诉〕;其次,法律英语中有很多固定却不为普通大众所熟知的表达、行话或套话,如: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service(送达)、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cause of action(案由、诉因)、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再次,法律英语中仍然保留了很多古英语词汇,如:aforesaid (上述的、前述的)、hereinafter(以下、在下文)、hereunder(在本文件项下)、herein(此处、此中)、therein(在那 里、其中)、whatsoever(无论什么)、thereby(因此、从而),thereof(关于??的)、whereby(凭借、为何)、 hereby(兹、在此)、hereafter(此后、将来)、whereof(关于??)、therewith(与此相关的)。 2.句式复杂
大量使用长句是法律英语的特点之一,其目的在于使语言准确、严谨和庄重,因此句子 NSL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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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常常显得复杂、修饰和被修饰关系繁杂。为使一个法律概念或一种法律关 系、权利、义务能够得到准确的限定而不惜使用大量的动名词、分词等修饰成分和条件从句,在结构上不断地添砖加瓦,直至考虑周全,如: Such liabilities potentially to be discharged shall cover, among others, all liabilities listed in the attached Irrevocable Counter Guarantee and all expenses incurred by Party A in handling relevant matters or any losses thus caused, and where being subject to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or losses due to such counter guarantee, Party A shall provide Party B with relevant evidences and materials, upon which Party B shall come into play and bear the discharge liabilities in a timely manner. (上文可译为:上述清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书》所提及的全部责任以及甲方为处理相关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且甲方在因该 事项招致连带责任或损失时,应向乙方提出相关证据和资料,乙方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及时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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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entially to be charged”、“among others”、“listed in the attached”、 “in handling??”、“thus caused”、“where being subject to”、“due to”、“upon which”以及“in a timely manner”都是为说明清偿义务所做的限定和修饰。 从上面的陈述不难看出,非专业人士在理解法律文件会容易出现看不懂,或至少是非常吃力的情况。那这样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简化法律语言的工作呢?
二、简化的利弊
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而在翻译过程中对法律英语进行简化也必然存在着各种优点和缺点。
1.在翻译过程中简化法律语言的好处
其一,便于理解。大量减少甚至于消灭晦涩难懂的词汇,有助于降低非专业人士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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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而不至于使法律语言成为Will Rogers描述的那样“当你在阅读某些东西,而你又不知其解时,你可以肯定那是出自律师的手笔。”当然Will Rogers可能有点夸大其辞,但一般大众都会觉得法律文件不好懂,除了因为缺乏专业知识,更多的时候是因为那些文件里面的用词和表达异于平常。而如果翻 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能尽可能地使用简单而又不失其原意的词语进行表达,那样即可便利读者。
其二,提高效率。简化法律语言后,作为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其工作量可以得到减少。这主要在于中译英速度的提高,无需繁杂的表达和生僻的词汇,而采用简易法 律语言(plain legal English)进行翻译,效率方面理应得到提高。此外,作为法律文件的最终使用者,律师或其当事人,由于耗费在阅读、理解和解释法律文件上的时间减少, 工作效率也自然而然地提高。
其三,提高准确性。简化法律语言的另一好处,是可以使用相对简单的词汇。这表面看来似乎降低了法律语言的正规性,但实质上却增加了法律翻译的语言准确性。 这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