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3日 总第二期
因为现今能很好地驾驭传统正规的法律英语之词汇、概念及表达的翻译人员相对缺乏,因此常出现词语错用、误用甚至于滥用的情况,而如果采取简易法律 语言,由于翻译人员驾驭简易英语表达的能力肯定要比晦涩的词汇和表达的能力强,这就相应地增加了法律翻译译文的正确性。
2. 在翻译过程中简化法律语言的弊端
其一,严谨性减弱。法律语言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其严谨性。而如果在翻译过程中简化法律语言,势必导致句式趋向于采用短句;而采用句子常常需要进行合理的拆 配,譬如源语言中由几个动词修饰一串名词的句式“to A(vt),B(vt)??or C(vt)D(n), E(n), F(n)??”在简化翻译时很可能被拆分成若干个动宾搭配的意群,而非严格按照源语言的句式。由此可能造成意思的遗漏,影响与原文的对应程度以及意思上的 严谨。而且还容易出现“局部”正确、“整体”矛盾的情况,即单独的一个句子其表达和用词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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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置于整段甚至于整篇文章的时候可能就会形成矛盾的情 形。
其二,专业性和语言风格的减弱。这一点恐怕是毋庸置疑的,简化法律语言后。原本浓重的法律语言的味道势必减弱甚至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普通英语的感觉。而 在用词上趋于使用普通词汇而非专业词汇,也会造成译文专业性的一定削弱。且语言从庄重正式转变为日常化、普通化的语言,风格自然而然地被改变了。
其三,风险增多。法律语言简化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弃被动句而采用主动句。这样固然可以使文件要表达之意思清晰化,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众所周 知,模糊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而采用被动句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条文的模糊性,保留理解的余地。如果在翻译时将源语言的被动句变成主动句,就要 冒着所增加之主语可能出错或者不全的风险;这一点恐怕不为源语言作者所接受,毕竟翻译者的角色在于转述立法者、律师或客户之原意。
SPIRIT LEGAL TRANSL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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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翻译过程中是否需要简化法律语言的争论
尽管简化法律语言有利有弊,但Richard C. Wydick,Garner, Bryan A.,Bertrand Russell和Richard K,Neumann为首的法律语言学家却极力推动这种改革。他们的观点主要认为,法律语言既然作为一种载体而存在,其就应该以普通群众容易接受和理解为衷 心,翻译者在翻译过程应该在保留法律、合约等原意的基础上使用简单的词语和句式进行表达。而来自实务翻译工作者的一个主要的反对观点是,既然要简化,就必 须先从律师、立法者或者委托客户处开始简化,作为一个翻译人员,其职责只是恪守翻译的原则,遵从原文,尽可能地保留其句式和语言风格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法律语言对于一般人而言难免有晦涩难懂之感,但在简易英语尚未完全在法律行业,尤其是作为法律文件起草者的律师、法官等其 他法律专业人士所广泛接受并采用之前,作为法律翻译的翻译工作人员,并恪守翻译之原则,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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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持译文和原文在意思、形式和语言特点上的一致性,不做过多主 动的改变,以免发生扭曲、遗漏或缺失原文意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