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辅助/专业服务合同模式中,政府与私人机构签约,从事与教育有关的如学校评估、教学推进或课程开发等项目。
在基础设施供应合同中,政府与私人机构约定,由私人机构提供基础设施如教室、宿舍,合同还可能包括筹措资金、设计、建造或管理运作等内容。
不是所有的教育契约实践都可以正好符合上述的几个类型,有一些实践会包括一个或几个模式的特点。例如拉丁美洲的Fey Alegría项目,就由政府部门为教师提供薪水,操作起来类似管理合同模式,这取决于不同国家教育部门所给予的自由程度。另外,它又有些像服务供应模式,取决于私人机构是否拥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美国一个营利性教育管理组织爱迪生学校。总体来说,爱迪生学校是按照直接与学区所签订的“管理合同”(教师是由当地学区聘请)操作的。然而,当他们要签订合同去运作特许学校(不属于学区人事规章)时签订的则是操作合同。其他教育管理组织(EMOs)一般是按照“管理合同”进行操作的。
3. 有关教育服务契约模式的国际案例
教育部门使用的契约模式有许多种类型。本报告讨论了四种类型的契约模式,它们是:
●私人管理公立学校,通过政府或学区与私人提供者签订合同,由私人提供者管理公立学校;
●政府与私人机构签订协议,由私人机构供应教育服务(如,政府在私立学校购买教育服务),或者供应与教育相关的服务项目(如课程开发、学校评估或学校推进);
●公—私协办教育设施,政府与私人机构就学校设计、建造、资金筹措、教育设施设备管理(如学校、大学或宿舍)事项进行约定;
●私人机构提供管理或课程。私人机构可以向学校提供管理、课程或其他类型的支持。
这些教育服务的契约类型既选自发达国家,也选自发展中国家,包括美国、哥伦比亚、菲律宾、英国和澳大利亚。下面简要地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
私人管理公立学校
私人参与者不断增加的一个领域就是私人参与公立学校的管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参与形式。
美国的合同学校
美国的私人机构管理公立学校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当地的学校委员会直接与一个教育管理组织(EMO)签订合同由其去管理一所公立学校。第二种形式是非直接的合同形式,教育管理组织(EMO)作为学校特许经营实体管理特许学校。
尽管合同学校是由私人管理的,但是学校所有权和投资仍旧属于公共部门。
学生进入这类学校不需要支付费用。比较典型的是,私人机构通常被引导进入学区内一个最薄弱的公立学校。私人机构的学校管理者或者按照“管理合同”模式,或者按照“操作合同”模式经营学校。在前者,学校管理转交给私人机构,但是教学和其他工作人员仍旧是由当地的学校委员会聘请,并接受教师协会合同管理。在后者,教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是由私人经营者聘请,待遇和条件都有别于教师协会合同的规定。
上述两个模式中,私人机构经营者将获得每个学生一定数量(通常等于公立学校学生的平均费用)或者一个定额的管理费用。两个案例中,他们都必须达到明确的绩效标准。
2004-2005年,美国24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5所公立学校交由59个教育管理组织经营。这些学校中的86%是完全由私人管理的特许学校。由私人管理的学校数约是1998-1999年数量的4倍。在2004-2005年,将近240000名学生在私人管理的公立学校就读。在2004-2005年,最大的教育管理组织分别是爱迪生学校(98所学校,66482名学生),国粹学院(51所学校,26133名学生)和银冠管理公司(38所学校,18318名学生)。
美国特许学校
特许学校不同于按照许多传统规则管理的公立学校,如必须划片招生的限制和遵守教师协会规章,而是选择自主运营的公立学校。学校的特许状是一个执行合同,涉及到学校使命、课程、目标、学生数、评价方法和怎样检测成功的途径等内容。特许学校可以由公益团体或营利或非营利学校管理者管理。
特许学校要经学区委员会、大学或其他权威组织的认证许可。特许经营时间长短各有不同,但是大多数是3到5年。特许学校要根据合同对其主办者或其他权威机构承诺,使学校产生更好的学业表现,如果课程、管理等指标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或没有达到标准,学校的特许状将会被取消。在特许经营的后期,有关机构会重新评估,授予学校特许状。
第一个特许学校法案是1991年在明尼苏达州通过的,第一所特许学校也在随后一年开学。到2005年4月,有3343所特许学校,在校学生约有100万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特许学校数量不断增长,超过40个州通过了特许学校法案。
特许学校法案在不同的州差别很大,一般可以将它们分为弱势法案或强势法案两种。约2/3的美国特许学校法案是强势法案。弱势法案是指那些控制学校操作,增加学校管理责任,限制提供者范围,仅提供一个途径包租学校(例如只有学校委员才能获得特许状)的法案。通过强势法案的州则提供给学校更多的管理自由,设置更少的“红线”,为特许学校的经营团体或营利机构提供更多的担保机构(如大学)。
哥伦比亚租借学校
在哥伦比亚,波哥大城推出了租借学校项目,即一些公立学校转由有提供高质量教育资质的私人机构管理。租借学校项目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第一所学校开办于2000年。2004年,已有5所租借学校按照这一模式由私人管理,为26000名学生提供服务。这个项目原计划增加到51所学校(约占波哥大公立学校数的5%),学生45000名。然而,据报道由于该市市长职位的变化,影响了该
项目的扩大。
开展租借学校项目是为了克服传统公立学校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学校领导力不强,学校无法挑选自己的职员,缺乏灵活的用人制度,设施设备的不完善,官僚主义设置“红线”和教育部门的政见分歧等。
在租借学校项目中,私立学校和/或教育组织为争取新建于波哥大贫民区的学校的管理合同而竞价。签约方可以管理一所学校或是一组学校。学校必须为平民孩子提供教育服务,并按每个全日制学生每年支付120万哥伦比亚元,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一个在公立学校就读学生半天的平均费用。
管理合同期限为15年,这显示了长期委托、持久供应的政策思路。合同确立了提供者必须达到的清晰标准,包括教学时间、食物供应质量等。提供者有管理学校的充分自主权,仅被要求接受结果评估。是否与提供者续约需要根据其绩效决定,如果教育结果没有达到目标——如标准化考试的成绩、连续两年的辍学率——则会被终止合同。
学校评估是由一个私营公司组织进行的,主要监督学校转移设备及财产。另外,波哥大的教育管理部门持续进行的教育标准、规范检查,花钱购买独立评估者的评估意见以决定是否达到所定的学业目标。
在租借学校项目开展的初期,结果显示该项目推进了学校管理。人力资源的预算比例从90%降到55%,这笔经费曾挤占了食物供应、教科书和教学资料的预算比例。教育者对学校享有的自主权感到满意。当地社会对这种租借学校的需求也很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