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田中峰,男,汉族,1985年1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山东省济宁市金方县人。事发前为徐州市中矿勘探技术有限公司元宝湾煤矿项目部(经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6、余加勤,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县人。2011年7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地质测量科科长(聘用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7、王青泉,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山西省大同市人。2010年9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总工程师(聘用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以上人员均为企业工作人员,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是党员的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企业工作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人员(共34人) 施工单位(兖州华东矿建有限公司)3人:
1、辛后德,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群众,高中文化,江苏省沛县人。事发前为兖州华东矿建公司元宝湾煤矿工程项目部经理,项目全权负责人。该无建造师证,属无证上岗。对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违规作业负总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解聘。
2、肖宏飞,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2010年11月至今任兖州市华东矿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元宝湾煤矿项目部。对元宝湾煤矿项目部安全施工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解聘。
3、李成孝,男,汉族,兖州市华东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无相应资质,项目部机构不健全,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对此,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中煤金海洋公司元宝湾煤矿)12人:
4、刘贵平,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山西省大同市人。2011年7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不深入,对9#煤层存在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不细,防治水措施落实不严格、不到位,造成物探漏探,钻探未针对9#煤层,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解聘。
5、王瑞秋,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江苏省徐州市人。2011年6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生产办主任(正式人员),负责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淋水大、积水严重等透水征兆检查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
6、刁显峰,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吉林省舒兰县人。2011年7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安监站站长(聘用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淋水大、积水严重等透水征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聘。
7、徐秉成,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群众,大学本科学历,山西省山阴县人。2010年9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安全副矿长(正式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对防治水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县煤管局(安监局)下达责令停止施工的执法文书并贴封条后,未认真执行,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8、于兴建,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南通人。2010年9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生产副矿长(聘用人员),负责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在县煤管局下达责令停止施工的执法文书并贴封条后,未认真执行,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聘,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9、吴兴荣,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徐州人。2010年9月至今任元宝湾煤矿矿长(正式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对9#煤层存在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不细,防治水措施落实不严格、不到位,水患防范意识差,对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在县煤管局下达责令停止施工的执法文书并贴封条后,仍同意施工,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10、徐田高,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怀仁县人。现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聘用试用期),负责公司防治水及地测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元宝湾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不深入,对9#煤层存在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不细,对元宝湾煤矿防治水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解聘。
11、翁明月,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陕西省商洛人。2011年6月至今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经理(正式人员),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工作。对生产技术部履行职责不力煤矿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2、韦玉沛,男,汉族,195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江苏省沛县人。2010年8月至今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安监局局长(公司班子成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今年8月10日开始开展的“百日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期间,组织开展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针对性不强,对元宝湾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3、杨伯达,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江苏省徐州市人。2009年 9月至今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
工程师、公司防治水领导组副组长(正式人员),负责公司的技术和防治水等工作。对元宝湾煤矿防治水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4、刘保宽,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山西省阳高县人。2010年8月至今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式人员),负责公司的生产工作。对元宝湾煤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李波,男,汉族, 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辽宁省宽甸市人。2010年8月至今任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落实煤矿防治水措施不够有力,对所属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
监理单位(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5人:
16、白日兴,男,汉族,1964年出生,群众,高中文化,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聘用工作人员,具有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资质,2011年7月至今受聘任元宝湾煤矿监理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监理不规范,对防治水执行情况验收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提出针对性的监理意见,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
建议:给予解聘,依法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7、周建,男,汉族,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山阴县马营乡芍药沟村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具有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资质,2011年8月至今受聘任元宝湾煤矿监理部矿建工程监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防治水执行情况验收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提出针对性的监理意见,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聘,依法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8、王连绪,男,汉族,1948年5月出生,群众,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马营乡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具有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资质,2011年5月至今任山阴县元宝湾煤矿监理部矿建工程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
安全监理职责,对防治水执行情况验收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提出针对性的监理意见,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建议:给予解聘,依法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9、刘建平,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预备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任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朔州项目处处长(又为朔州片片长),负责朔州区矿建监理工作。对元宝湾监理项目部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0、苏锁成,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山西省万荣县人,2002年8月至今任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元宝湾监理项目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探放水单位(徐州中矿勘探技术有限公司)2人:
21、闫赛,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河南省周口人。现为徐州中矿勘探技术有限公司元宝湾煤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与元宝湾煤矿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事发地段的物探存在漏探,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22、张人勇,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江苏省徐州人。现为徐州中矿勘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元宝湾煤矿井下钻探工作。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与元宝湾煤矿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事发地段的物探存在漏探,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3人:
23、白建录,男,汉族,1944年3月出生,群众,大学文化,山西地宝能源公司返聘人员,元宝湾煤矿地质报告主编。在编制元宝湾煤矿地质报告中,对矿区采空区情况调查不深,未说明9煤层存在采空区和积水,对所出的地质报告结果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