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

2019-03-09 17:36

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 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E。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 竣工验收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

6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5.2.8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检查工程。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编号: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签 证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8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项目法人或监理负责填写。 2.本表所填内容均为本分部工程数据。 3.填写本表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字迹应工整、清晰。

9

开完工日期: 主要工程量: 工程内容及施工经过: 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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