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竣 工 验 收
5.1 初步验收
5.1.1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结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这样可以减少竣工验收工作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造成竣工验收时对有些问题查验不清、不透。初步验收一般是技术性的验收,验收人员主要是有关技术专家,验收的主要内容也是以技术方面为主。考虑到一些工程相对简单,重要问题已在历次验收中解决,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验收。
5.1.2 本条系指初步验收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初步验收是为竣工验收做技术性准备,距竣工验收尚有一段时间,可以用来进一步完善有关条件,可比竣工验收条件适当放宽。 5.1.3 本条系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条文制定。
5.1.4 为了使验收工作组成员能全面掌握情况,应有一定的时间供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有关验收报告和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前14天系指材料到达所有委员单位的时间,少于这段时间,验收日期宜相应顺延。
5.1.6 本条规定了验收会的一般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顺序上的适当调整,但工作内容不宜减少。
本条对专业技术组的工作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应根据工程特点成立必要的各专业技术组,人员主要是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要求给专业技术组以充足的时间来检查工程和研究问题的处理;三是专业技术组的工作是初步验收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组讨论形成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而其他验收的成果是鉴定书或签证,这主要是因为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期性和技术性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其成果直接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5.1.8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5.2 竣工验收
5.2.1 本条系根据国家计委《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编写。
5.2.2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实际操作时,应结合5.2.3条一起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衡量。
5 由于建设征地赔偿和移民迁移安置以及工程管理征地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只有在验收前处理完毕,才能给今后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
6 本款系指全部建设资金要到项目法人账户,以便在验收前后,能及时完成有关工程,及时处理有关财务往来,防止拖欠施工等单位合同应结算款。
7 本款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试行办法》(审基发[1991]430号)制定。
5.2.4 按照水利项目的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产业政策》将其分为中央和地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中对竣工主持单位所作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市场条件下各种集资项目逐渐增加的状况,为了切实保证工程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对竣工单位作出了如文规定。
5.2.5 本条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组成单位,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验收委员会。
5.2.6 本条明确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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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可以更好地保证验收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规定被验收单位必须参加验收会,而且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验收委员的质疑,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5.2.7 提前28天(系指初验建议或项目法人建议的验收日期之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可以让主持竣工验收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有一定的协商时间,同时也有一定的时间来检查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确定验收日期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能提前14天将有关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
5.2.9、5.2.10 本条系针对已进行过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因此,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是对初验成果进行认定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鉴定工程能否发挥投资效益投入正常运行。 5.2.12 本条是原则性规定。根据工程情况,重大问题的处理落实,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5.2.13 因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只是临时性机构,为使鉴定书更具有时效性,有利于遗留问题的处理,有必要办理鉴定书批复手续。
5.2.14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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