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村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最新)[1](4)

2019-03-09 19:58

点数、过秤,财务科按价收款后,办理出门手续。私自处理废料按偷盗论处。

第八章 专用工具

1、为提高专用工具的利用率,减少投入,杜绝浪费,矿对部分专用工具实行“租赁”管理,即矿统一安排领取修复后,建帐入库。使用单位领用,需按使用时间长短以材料费形式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4。

2、各单位租赁专用工具时,先列出租赁专用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经营管理科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后方可领取。

3、各单位要加强租赁专用工具的现场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交回。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专用工具损坏、丢失的,按原值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

4、专用工具租赁费的计算方法为:从专用工具租赁当日起到上交租赁库之日止为计费天数,物资租赁费用标准×计费天数=租赁费,各单位以内部领料单的形式向经营管理科结算。

第九章 自制加工及修理

1、矿内能自制加工、修理的物资,严禁外委加工修理。 2、机修队负责全矿除U型钢以外的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U型钢加工修复组负责U型钢加工修复。

3、对整个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由机电运输科、经营管理科负责。每月下达修理加工计划,督促作业过程,搞好质量验收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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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提高承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其工时费用的结算可以实行计件形式,详见相应办法。经营、审计及业务部门对自制加工、修理物资的价格进行核定。核定的原则是:低于市场价格或供应站进货价格的30%以上。

5、使用单位需要加工修理件时应提前向主管部门递交需用计划(非常用件要提供加工图纸),因计划提交不及时影响生产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承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任务,由承修单位负责;因提供的图纸错误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失由使用单位自已承担。同时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6、 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接受加工修理业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7、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不合格品入库,每次对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验收部门各罚款500元。

8、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发放加工修理件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第十章 区队小仓库管理

1、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小仓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各单位小仓库的设立必须到经营管理科备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矿用物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材料员罚款300元。

3、各区队小仓库和修理房要进行区分,小仓库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备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旧材料混放,每次对队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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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仓库内任何一种物资库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50元/项。

5、小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修旧利废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6、小仓库必须建立物资流动台帐,其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库存数、入库数、发出数、时间、领用人员签名等,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否则罚材料员20元/项。

7、小仓库必须按标准实行动态达标,所有能上架的必须上架,码放整齐,新旧物资、报废物资分开存放,卫生整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8、各队小仓库或修理房严禁干私活,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次,并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做到专物专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

9、每月月底前各队必须把当月库存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本月本单位物资交旧领新情况以报表形式报经营管理科及主管部门备查。不报罚材料员200元,迟报罚材料员100元,上报数据不准,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10、小仓库内超过两个月不用的积压材料和废旧材料必须上报或交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11、小仓库因管理不善出现失盗现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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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单位小仓库库存物资经营管理科及系统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相关手续由经营管理科或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13、各区队必须按要求积极配合矿组织的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章 物资出门

1、 矿内物资出门时,应由经办人员写出书面请示,注明出门原因、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状态等,加盖部门公章,经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经营管理科办理手续。节假日原则上所有物资不准出门。特殊情况确需出门的,必须经调度室及值班领导签字同意。

2、武装保卫科根据经营管理科办理的物资出门手续登记建帐,开据出门证,加盖武装保卫科公章,一式两份,自存一份,交经办人一份。

3、经办人将出门证交门卫,门卫对照出门证上注明的物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收缴出门证放行。

4、门卫下班后将收缴的出门证上交武装保卫科核对,发现不对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不办理出门证(或实际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与出门证不符的)擅自携带物资出门的,一经查出,对出门人员按盗窃论处;若武装保卫科没有发现,对武装保卫科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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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原值的50%进行处罚(与出门证不符的,按超出部分价值核算),并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武装保卫科全额赔偿。同时对责任部门按物资原值进行处罚,并对当班门卫、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6、武装保卫科门卫应对出门所有车辆进行详细检查(被查车辆必须停放在探视器可视位臵),否则,每放行一辆车,对当班门卫罚款50元,对武装保卫科罚款100元。不检查私自放行,造成矿内物资流失的,除按第3条处罚外,当班门卫调离工作岗位。

7、出门车辆及行人,应积极配合门卫履行检查,不配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扣留车辆。

8、下井人员私自携带生产物资升井,一经查到按盗窃论处。武装保卫科每班安排保卫在井口负责验身。发现一次没人验身,罚武装保卫科负责人20元。不配合检查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凡在作衣柜、工具柜等个人器具内存放矿有物资(工具、劳保除外),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

10、凡属盗窃行为的,按被盗物资价值的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因矿生产、生活等需要,矿外物资确需在矿内停留的,必须写出证明,并经调度室、武装保卫科及主管领导签字,出矿时出示证明,方可放行。否则,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材料员管理

为加强我矿材料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材料员行为,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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