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污染防治措施及执行标准情况
3.4.1 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具体见表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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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1 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一览表
类别 治理措施(建设数量、规模、处理效果、执行标投资(万完成时处理能力等) 准或拟达要求 元) 间 降膜吸收(回收氨)+二级乙醇、氨 水吸收+稀酸吸收装置1套,去除效率达99% 25 生产工3气量15000m/h 艺 二氯乙烷、氯气、活性炭吸附+二级水吸收+去除效率达80% 20 3氯化氢 碱吸收1套,气量14000m/h 3扩建项目32.4m/d COD、SS、氨氮、利用现有 生产、TP、氯化物、苯达接管要求排放 生活 新建车间废水预处理设施 胺类 5 污染源 污染物 生产 废气 废水 噪声 高噪声设备 设备减振底座、厂房等隔声 厂界噪声达标 10 一般工业固废、危2 固废 生产 专用堆场建设250m分类设置,无渗漏 利用现有 与扩建险固废 项目同地下水 生产 - 防渗防漏措施 缓减对地下水影响 10 绿化 依托现有16000m2 / 依托现有 时设风险防范措施 300m3消防水池一座、200m3事故池一座 储存消防用水 依托现有 计,同时施环境管理(机构、监测仪器(1套) - 工,同监测能力等) 依托现有时投入清污分流、排污运行 项目 口规范化设置流量计、在线检测仪 符合相关规范 (流量计、在线监测仪等) “以新带老”措氯化钠回收装置、活性炭使用清洁化改造。 20 施 扩建项目完成后大气中新增总量拟在海门市范围内调剂平衡,由南通市总量平衡具体方环保局审批后执行;废水经过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排— 案 入临江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废排放量为零。 卫生防护距离设扩建项目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扩建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厂界为置(以设施或厂边界200m范围。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以及其他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点。— 界设置,敏感保在此条件下,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可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护目标等) 3.4.2 执行标准
1)环境空气 (1)空气质量标准
SO2、NO2、TSP、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氯、氨、氯化氢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乙醇、二氯乙烷参照执行《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具体见表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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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SO2 取值时间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年平均 NO2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PM10 TSP 氨 氯化氢 日均 氯 一次 日均 乙醇 二氯乙烷 臭气浓度 最大一次 日平均 最大一次 日平均 一小时平均 0.015 0.1 0.03 5 5 3 1 20 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 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年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一次值 一次 浓度限值(mg/m3) 0.06 0.15 0.50 0.08 0.12 0.24 0.07 0.15 0.20 0.30 0.20 0.0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标准来源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氯化氢、氯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中标准;乙醇、二氯乙烷参照执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计算,计算公式为:Q=CmRKe,Ke取0.85,具体见表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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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速最高允许率,kg/h 排放浓度3排气筒高度mg/Nm 二级 m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依据 监控点 浓度mg/N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速率根据内插法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计算结果 3污染物 氯化氢 [1]100 25 0.9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0 氯气 65 25 0.52 0.4 氨 乙醇 二氯乙烷 - - - 15 15 25 4.9 25.5 15.3 厂界标准值 1.5 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 3 注:[1]排放速率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推算推算公式Q=CmRKe,R取值22(排气筒高25m,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Ke取1,其中新建项目执行标准为85%;[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参照执行一次浓度值。
2)地表水环境 (1)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长江海门段及周边河流(灵甸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SS参照执行水利部试行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具体指标见表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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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除pH外)
项 目 pH(无量纲) COD≤ 氨氮≤ 总磷(以P计)≤ 石油类≤ 苯胺≤ SS≤ 地表水 6-9 20 1.0 0.2 0.05 0.1 30 标准来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2)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进入灵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的标准要求;灵甸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见表3.4-5。
表3.4-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L(除pH外)
项目 pH SS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以P计) 氯化物 石油类 苯胺类 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6-9 ≤400 ≤500 ≤45[1] ≤70[1] ≤8[1] ≤500 ≤20 ≤5 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 6-9 10 50 5(8) 15 0.5 / 1 0.5 注*:[1]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参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2]括号外数值为>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3)声环境 (1)质量标准
项目拟建地为规划中的工业用地,噪声功能区划为3类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见表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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