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现资格以来撰写的主要论文、著作 一、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译著 论 文 标 题 / 著 作 名 称 作者 名次 一作 发表时间 2008.09 刊 物 名 称 Xxxx 刊号、 书号 Xxxx 刊物主办单位/ 著作出版社 中华医学会 1.xxxxxxxxxxx 2.xxxxxxxxxx (以上按时间顺序只填报一作论文,二作以后的论文可附夹页说明) 注:1.在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所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任务而撰写的,且在申报当年8月31日前已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填入本栏并提供相应材料。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任务无关的论文、著作不填。
2.以先论文后著作顺序填写,均应填写刊号。著作如系专著,免填“刊物名称”栏;如系专章,
将著作名称填入“刊物名称”栏。 3.“作者名次”分别为独立、第一、第二······,合著作品须注明作者共几人,按实际排名列出
前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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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 术 会 议 宣 读 的 论 文 标 题 作者名次 宣读时间 会议地点 举 办 单 位 三、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含未发表但提交评审用) 标 题 何时解决何技术(专业)问题及效果 撰 写 时 间 注:1.在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
8月31日宣读的论文填入本栏,并提交论文宣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方为有效。
2.“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主要要求申报工程、农业、卫生技术系列的人员填写,其他系列(专业)资格条件无此要求的不必填写。
3.“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属于未公开发表的,提交评审时须由工作单位加具核实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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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本人对本《评审表》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不真实之处,愿意接受包括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作 负 面 情 况 说 明 申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中如曾出现下列情况,请在选项前面打√: □论著一稿多投;□抄袭他人论著;□冒用他人项目或署名;□利用单位负责人之便占用他人成果; □因工作过失受到通报;□杜撰实验数据;□工程质量事故;□医疗事故;□教学事故;□严重医患纠纷;□前述事故出现伤亡;□其他情况: 并就上述过错的具体情形作简要文字说明: 报 人 负 面 情 况 申报人对工作过失的陈述 申报人签名: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此栏) 负单面位情对况申的报意人见 (公章)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各栏。若对获现资格以来出现的过错隐瞒不报,评前公示阶段受举报查实,取
消当年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评后受举报查实,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2.“申报人负面情况”栏文字说明,要求申报人对工作中出现的过错作出具体表述。例如勾选“论著一稿多投”,须列明哪几篇论著投于哪些刊物、发表时间等。
3.“申报人对工作过失的陈述”栏应如实填写出现过失的原因、处理方式及本人的认识。
4.“单位意见”栏由单位人事部门针对申报人工作作风、态度、过失因果等,公允加具对其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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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意见,如对申报人未填报的负面情况亦一并列明。
5.本页须由申报人亲笔填写,不得电脑输入; 若采用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评审, 填写内容可电脑输入, 但须申报人亲笔签名。 单 位 考 核 页及 16综 合 评 价 评审第11 共页年度考核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单位综合评价意见: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此栏) 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意见: 本《评审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已经我单位核对无误,并对此负责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此栏) 公章 核对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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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进行核实并对其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意见字数不少于150字。 评前公示情况(在是或否后的括号内打√): 是( )否( )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开张贴; 本表涉及的全部申报材料是( )否( )已公示; 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收到对申报人的举报、投诉主要内容及核查情况: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此栏) 单位负责人: (签名) 行政职务: 本签名表明负责人已完全清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并对材 (公章) 料的真实性及公示环节的完整性表示担保。如申报人有弄虚作 年 月 日 假行为,负责人须承担连带责任,一并追究。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 (此栏由学校人事处填写)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市(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15
经办人: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