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
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 公共秩序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1、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别墅区、高层住宅区
每小时巡逻一次;消防通道日常封闭,突发事件时打开;来访人员和车辆及物品出入有确认、登记;
2、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3、 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4、 消防设备设施可随时启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有消防应急方案; 5、 中心监控室实施24小时值班并及时记录;
6、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维修的费用)
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物价局备案标准)
1、 物业根据本项目统一交房时间确定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赠送面积、加层按建筑面积的50%收取),收费标准报物价局备案为准;
1. 高层住宅 1.98 元/平方米/月; 2. 别墅(花园洋房) 3.98 元/平方米/月; 3. 商铺 4.00 元/平方米/月;
2、 缴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收取全年费用,此后可选择季度、半年或一年
方式缴付;
3、 甲方转让、出租物业的:
a) 物业转让:须与受让方一同到乙方结算物业服务费用、二次供水费、泊车人工辅料费等费用;
b) 物业出租:由甲方负责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次供水费、泊车人工辅料费等费用;
4、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二、 车辆停泊人工辅料费(不含看护、保管费即“特约服务费”)
泊车人工辅料费: 元/月/车位。详见《 『康乐园·尚都一品』泊车人工辅料服务
协议 》。 三、二次供水费用
四层以上(含四层)二次供水费用 元/户/月 第五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小区内的设备运行维修技师是针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而配备的,不含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参照市场价并略低于市场价收取。乙方是在不影响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的情况下,按先预约登记,再根据轻重缓急、先来后到的原则实施有偿服务。
第六条 保险
物业公司应负责购买的保险:
1. 物业管理责任险; 2. 公共责任险;
甲方(业主)应负责购买的保险: A、家庭财产等保险; B、车辆防盗、防损等保险; C、人身意外等保险。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约定适用于本物业全体业主/用户(甲方)
一、 为了确保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甲方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封闭阳台;不得随意更改外立
面、门、窗等颜色、规格、尺寸及大小等;严禁在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如确需要,可安置内置防盗网;安装空调时应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更换、修改入户大门(防盗门)包括房号标识;
二、 不得在楼宇外墙、屋顶、楼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增设任何性质构筑物(含临时性)、
悬挂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伸出物(如:晒衣架),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挂、乱晒;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
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1.00元违约金。
五、 甲方转让、出租物业时,未与受让方、承租方一同到乙方办理《物业权属》变更登记、
出租备案、结算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
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
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
将协议样本送达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五条 若本协议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
条款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 主: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康乐园?尚都一品(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
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
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康乐园?尚都一品
座落位置: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跃进村 物业类型:住宅
第五条 本物业在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武汉市铸久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
投标方式委托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
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用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室外的给排水管道(业主室内共用除外)、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单位享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以外的所有房屋、设施、停车场、及其他物业(按规定未列入公推部分面积、包括会所以及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
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
常使用物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 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
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空调时,空调的外挂设备应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在阳台和窗户安装外置式防盗网或窗花,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阳台;不得在阳台和窗户安装外置式晾衣架(包括伸缩式的晾衣架);不得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
第十一条 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
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生活垃圾应袋装后放入垃圾箱(桶)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袋装后在指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二条 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
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若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武汉市限制养犬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四条 进入本物业区域的车辆必须主动配合,严格落实确认放行制度。机动车在本物业区
域内行驶时时速应低于5公里,禁止在本物业区域范围内鸣笛;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相关物品出小区必须凭物品放行条或当事人持有效证件登记签字;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停车位进行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本区域使用权车位应缴纳泊车人工辅料费。公共车位应缴纳租金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