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车人工辅料费。如需看护车辆,应需另签订《特约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
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对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
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
第十七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
偿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规定,不违反消防规定装修房屋,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阻
塞消防通道。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事先在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经书
面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施工;同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修施工管理协议》,并遵守《装修指南》内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破坏防水层及房屋外立面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责任人拒不修复,物业管理企业可将其装修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修复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泊车人工辅料费、特约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费用标准为(高层住宅1.98
元/㎡、花园洋房3.98元/㎡、商铺4.00元/㎡)。泊车人工辅料费根据市场调节价收取。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费经多次催缴仍不交纳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将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采取措施,以保证正常管理费用的收缴以及全体业主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
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有偿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资金不足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本物业内非公益性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
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
业管理条例》,本物业按照市场调节价对私家使用权车位进行收取泊车人工辅料费。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只针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含二次供水费用),
业主室内设备设施在装修后需要物业提供特殊服务的或额外需求的服务,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
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
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开支不足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本临时管
理规约,并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还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需自行购买其私有财产的相关防盗、防损等保险,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统一购
买物业公共区域的保险。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
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
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令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
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五条 规约制定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临时
管理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已报送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物业科备案。
业主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