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2)

2019-03-09 22:23

附件3. 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

一、事故处罚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险情(未遂事故)或安全事故,根据危害程度、事故性质、人身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大小进行处罚:

1、险情(未遂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00~3000元、直接责任人200~500元的罚款。

2、轻伤事故:施工单位发生生产性伤害事故,轻伤1人,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超过2人(含2人)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3、重伤事故: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2人以下(含2人);一起事故轻伤3人以上(含3人)。即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年任何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人(轻伤)、20000元/人(重伤)罚款,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死亡事故:发生包括施工生产、交通、设备、火灾等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主要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发生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车辆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处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5000元的罚款。事故造成的设备物资损坏,由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施工作业队发生轻伤以上责任事故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来自监理、业主、地方安监部门50%~100%的经济

处罚。若事故主要原因是因其内部安全管理失职或管理混乱造成的,全额承担来自外部的经济处罚。

7、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拖延或隐瞒不报、谎报、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作假证、提供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并调查确认后,按各类事故处罚标准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因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给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经济补偿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的其它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8、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推诿、甚至作假证,给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带来不利影响,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作假证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9、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不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和吸取事故教训,一年内连续发生同类性质的安全事故将加倍处罚。 二、施工/作业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1、 一般规定

第1条 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按50元/项处罚。 第2条 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光膀(不穿上衣)或穿短裤,按50元/人·次处罚。

第3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合格有效的上岗证,违者罚50元/人·次;佩戴他人上岗证上岗的,加罚50元/人·次。

第4条 作业现场照明不足或无照明,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第5条 施工作业现场各类材料、工器具、设备乱存乱放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

第6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第7条 施工废料、包装纸(板、袋)等固废物乱丢乱弃的,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

第8条 废水、废油不按规定的排放处理方法处置,擅自乱排

乱放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倍处罚。

第9条 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及影响公共文明的其他不良行为,处以当事人50~100元/次。

第10条 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含啤酒),罚个人100元/人·次;罚所在单位200元/次·人。

第11条 个人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给予加倍处罚,连续两次加倍处罚后依然旧犯,给予违章者停工三天处罚,停工期间由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第12条 施工作业队必须设1名分管安全的副职,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否则处以作业队500元/项·月罚款;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项·月。

第13条 施工作业队每班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作业前不组织开展班前会活动或弄虚作假的,罚作业队200元/次、有关责任人50~100元/次。

第14条 组织召开班前会时不列队、交头接耳、吃早饭、抽烟、不挂牌等不规范行为,罚作业队100元/班·次。

第15条 施工作业队不按作业程序指导书组织施工,罚作业队200元/次。

第 16条 不填写班前会、作业程序书记录、预知危险活动牌,罚作业队100元/次。

第 17条 重要危险岗位未建立交接班制度或无交接班记录,罚100~500元/班。

第 18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个人50~100元/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第 19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玩牌、打闹,违者罚个人50~100元/人·次。

第 20条 不经同意不得随意将安全标志移位、或将安全标志移位后不复位;严禁故意损毁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者属集体行

为罚实施单位200~500元/次;属个人行为罚当事人100元/次;并照价赔偿损毁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条 施工现场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经安全监察部许可后方可实施,否则罚拆除单位200元/次;拆除后需复建的而不及时复建或复建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 22条 施工现场/车间放置各种机械设备(如电焊机、砂轮机、空压机、卷扬机等)的固定处所,必须要在临近处醒目的地方张贴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维护保养及操作责任人标示牌,违者处以责任单位100元/台·套罚款。

第 23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规范或要求搭建,凡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1)各种防护栏杆要牢固可靠,制作安装应横平竖直,高度(1、2米以上)、材料、规格、型式及色彩要统一;

(2)施工现场的孔、洞、井、坑、沟、悬壁、临空面、高边坡、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第 24条 作业人员使用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或进行凿毛作业等易产生飞溅颗粒物的工器具作业时,必须佩戴护目镜,违者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第 25条 作业人员不得沿植草坡面进行上下通行,违者处以20元/人·次罚款。

第 26条 作业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乱仍烟头,违者处以20元/人·次罚款。

第 27条 项目部安全部将不定期对作业队机械、设备维护记录及班前五分钟教育记录进行检查,对记录不完善的作业队处以20元/次罚款。

2、 施工用电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电工带电作业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脚踏绝缘板材;电工不得一人单独带电作业,违者处以50~100元/人·次。

第 2条 现场安装的电气设备接地与接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违者处以100元/项。

第 3条 现场/车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盘),必须张挂标明“使用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维护及操作人”的责任牌,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出现隐患罚维护及操作人50元/项;现场安装的变压器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防止人员入内的安全围栏,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

第 4条 现场/车间各类用电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罚责任单位200元/项;保护器漏电保护功能失灵不及时更换、或用电线路不经过漏电保护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项。

第 5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灯具架设高度必须高于2、5米,不得使用金属材料支撑灯具,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次。

第 6条 电路搭接采用“神仙挂钩”,罚使用单位200元/次。 第 7条 电路搭接直接从碘钨灯上接出,罚使用单位200元/次。 第 8条 用铅丝等金属材料捆绑、吊挂带电线路,罚责任单位100元/项·次。

第 9条 配电盘、配电箱、开关板安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责任单位或当事人50~100元/项:

(1)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

(2)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严禁一闸或一漏多用;

(3)开关下桩头引出线路不得混乱,所有开关应标示控制对象; (4)配电箱不得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第 10条 线路布置和使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违者处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50~500元/项:

(1)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阻碍交通,特殊情况可采用爬地线过路,但应有保护措施;

(2)线路在经过锋利的棱角处时,应使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3)电线绝缘体破损、老化后,必须及时包扎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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