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条 高处作业时往下方乱扔材料、杂物者,处以50~100元/次处罚。
第 13条 边坡上正在施工时,严禁在施工区域的上方和下方攀爬,违者处以50~100元/人罚款。
第 14条 施工管理人员在边坡上指挥机械设备施工时,不得站立在危险边缘上,违者处以50~100元/次罚款
第 15条 交叉作业必须执行生产协调会上确定的让面制度,由调度室负责协调,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作业队罚款200~500元/次,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不服从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安全制度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及安全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第2条 分管安全副职、专(兼)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按要求记巡查记录、不上交记录、记录敷衍了事等)、施工现场不作为(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督促整改现场隐患等),处以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第3条 施工作业队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活动的,处以作业队200元/次、有关责任人员50~100元/次处罚。
第4条 施工作业队无各项安全记录的,处以作业队100元/项罚款。
第5条 施工作业队擅自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处以安排人50元/人·次处罚。
第6条 监理、业主单位发出的合理指令,施工作业队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者罚款200~500元/次。
第7条 监理、业主及安全监察部发出的隐患整改指令,责任单位没有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项、第一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同一隐患第二次下发整改未按要求完成的,加倍处罚。
第8条 对同一隐患连续发出3次整改指令不予整改的,遵照安全生产责任一条线的原则,从施工作业队第一责任人开始,分管安全副职、班长和专职安全员一并负连带责任,并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500元/人、作业队500~1000元罚款,直至停工整顿或清场。
第9条 凡监理、业主、地方劳动及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除责任单位按要求承担整改责任外,视严重程度,项目部将分别处以50~200元/项罚款。
第10条 凡监理、业主、地方劳动及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发出的罚款、停工整顿通知单,除责任单位全部承担罚款及停工带来的损失外,项目部将追加处罚500~1000元/项。
第11条 施工作业队班长(带班)以上人员,凡不配合、不执行、拒收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合理指令,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当事人50~200元/次罚款。
第12条 违章指挥,视严重程度,处以当事人100~300元/次罚款;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者,处以当事人200~5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13条 在施工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处以当事人100~500元/次罚款: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安全隐患未消除,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3)施工组织不合理,给施工埋下隐患或对后续施工构成威胁。
四、消防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施工作业队必须购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以满足其宿营地、现场/车间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备的防火需要,不执行这一管理规定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罚款。
第2条 消防器材必须专管专用,定期检查,保持完好,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第3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点火取暖;严禁在草木茂密的边坡或平
地上动用明火和焚烧废弃物,违者处以实施单位200~500/次、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第4条 民爆物品临时储存仓库,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并保持完好,否则处以责任单位100~200元/处罚款。
第5条 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用明火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违者处以作业单位100~300/次、当事人50~100元/次罚款。
第6条 设置在洞内的变压器、配电柜等较大型的电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违者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罚款。 五、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协作队应按要求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履行其职责,若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第一责任人100~300元/次罚款。
第2条 协作队必须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在安全上能够有效监管施工现场的人员,以确保生产安全。若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或不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协作队200~500元/项罚款。
第3条 协作队必须按要求为进场的施工人员、设备购买保险,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保险单和用工协议必须以复印件的形式报安全部备案,违者,处以协作队200~500元/项罚款。
第4条 新进场员工必须经安全部会同综合办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违者,处以协作队50元/人·次。
第5条 协作队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凡员工投诉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经查属实,除对第一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罚款外,将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6条 推诿和拒绝为员工办理上岗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的,处以协作队100元/人·次罚款。
第7条 协作队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复印件、培训情况),并按要求每周一向安全部报送用工
人员变化的动态资料。违者,处以协作队200~500元/次罚款。
第8条 雇佣年龄未满18岁或超过55岁人员从事与其体能素质不相符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处以雇佣单位100元/人·次。
第9条 协作队必须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范意识,管理人员要长期保持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发生各类事故。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视严重程度,处以第一责任人200~500元/次、协作队500~1000元/次罚款。
第10条 项目部颁发实行的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同样适用于协作队的管理。
第11条 对于未列在本办法之中的其它“三违”行为,安全部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给予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及责任人600元以下的处罚。
注: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归南亚之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中建四局南亚之门项目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