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3)

2019-03-09 22:23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高压线路应有醒目标识;

(6)洞内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必须架空或沿边墙布置,不得横跨道路和浸泡水中。

第 11条 不得使用铜、铝等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罚作业本人50元/次。

第 12条 现场/车间各种电器控制开关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 13条 无专业资格人员从事电工作业,罚作业本人50元/次、罚作业队100元/次。

3、 电焊/金属切割作业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电焊作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1)电焊机必须接地良好,进出线桩头部位有防护罩; (2)下雨露天电焊作业有防雨措施;

(3)电焊作业停止后,焊钳上不允许夹有焊条; (4)焊接电源线路破损和芯体裸露必须包扎或更换; (5)电焊作业必须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长袖衣和长裤、劳保鞋。

第 2条 气焊/切割作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100元/次罚款:

(1)气瓶搬运必须车运人抬,不允许就地滚移; (2)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立放;

(3)乙炔瓶出气阀口必须装有回火阻断装置;

(4)氧气瓶与乙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距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氧气气管为红色,乙炔气管为黑色,不得混淆使用;

(5)气焊作业时,氧气表和乙炔表必须完好;

(6)在高温气候下进行室外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不得直接曝晒或雨淋;

(7)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戴护目镜。

第 3条 无专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电焊/金属切割作业,违者罚作业本人50元/次、罚作业队100元/次。

第 4条 严禁用乙炔发生器代替乙炔瓶使用。

4、 场内机动车辆/设备运行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施工车辆/设备没有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辆·次。

第 2条 车辆/设备带病运行,一经发现,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次。

第 3条 运渣车辆灯具不完备、车箱后斗未装设挡渣门,罚运行单位100元/辆·次。

第 4条 场内或基坑运渣车辆在危险、狭窄路段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违者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次。

第 5条 施工车辆/设备驾驶员有下列情形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处以50~200元/次罚款。

(1)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 (2)施工现场强行抢道或其它不文明行驶行为。 (3)人、物混载。

(4)在驾驶室外侧踏板上载人。

(5)乱停乱放,影响施工主要通道的通行。 (6)酒后驾车。

第 6条 施工区车辆/设备载人违反下列规定者,处以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50~300元/次罚款:

(1)车厢边门高度不足1米,车辆行驶期间,严禁乘车人员在车厢内站立。

(2)施工设备不得违规载人。严禁使用自卸车车厢、装载机铲

斗、反铲铲斗载人或使用施工机械设备驾驶室外的平台载人。

(3)专门用于运送上下班人员的中、小型车辆,违规载人。 (4)载人车辆必须在两个侧边门之间用钢链条或是钢丝绳串连固定,并且应在后边门上设置人员上下的爬梯。

(5)运送火工材料的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 7条 无证驾驶,罚当事人100元/次、罚运行管理单位300元/次。

第 8条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损毁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罚运行管理单位100~200元/次。

第 9条 吊运作业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运行管理单位或当事人100~500元/项罚款:

(1)起重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原则。

(2)吊运作业时,吊车司机、卷扬机操作工,必须严格遵照指挥员发出的指令操作,严禁不听和不按指挥信号操作。

(3)高处吊装作业不得冒险从下方人员的上空经过;下方人员不得拒绝指挥人员发出的避让和撤离指令。

(4)吊车司机、卷扬机操作工,在无法辨别或辨清信号时,不准随意操作,操作前应先鸣笛示意。

(5)高处吊运材料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发生物件松脱坠落。 (6)吊车司机、卷扬机运转工在操作时,不得与他人聊天,不允许打盹睡觉。

(7)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8)起重吊运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操作资格,不得无证上岗。

第 10条 机械、电气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挂牌制度(如在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等关键部位上挂牌),必要时须安排专人监护,违者处以有关责任人100~300元/次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另行处理。

5、 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及使用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脚手架搭建及拆除、使用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项处罚:

(1)排架搭建必须要有设计图纸和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搭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规范搭建;排架搭建完毕后,必须经技术部、安全部检查验收后,方准投入使用;

(2)不得违反“排架搭建十道关”原则;

(3)不得使用锈蚀严重、弯曲变形、接头焊接、薄壁型钢管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材搭建施工排架;

(4)排架拆除应制定专项作业指导书,拆除时必须划出警戒范围,安排人员警戒;

(5)搭、拆脚手架时,连墙杆的设置和拆除必须同步进行; (6)在脚手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不得抛掷;严禁在排架和排架通道上堆放重物及材料;

(7)施工工艺必须符合排架搭建的要求,排架的搭建应做到立杆保持在水平线上,水平杆不得倾斜错位;

(8)排架承重平台要有“三牌”(即搭建和使用单位责任牌、安全管理责任牌、允许荷载牌);

(9)严禁排架超载;

(10)排架上使用的小型材料和工器具应统一装入箱筒内,必须严防物件坠落;

(11)排架的爬梯及作业平台要有完善地防坠落措施; (12)排架上所铺设的马道板、竹条板必须两端绑扎牢固,其探头长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6、 高处/边坡作业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或私自从事高处作业,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人、作业本人50~100元/次罚款。

第 2条 高处作业面(如工作平台)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有临空作业时必须在下方张挂安全网,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项。

第 3条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作业时,必须设置隔离防护棚,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

第 4条 高处和边坡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或安全绳,违者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第 5条 安全绳和安全带应选择牢固的挂点,不得低挂高用、多人共用一绳或与物混用,违者视危险程度处以50~100元/人·次罚款。

第 6条 高处、边坡作业必须指派专人在作业场所、周边和下方进行安全监护和警戒,凡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警戒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罚款;监护、警戒不力或监护、警戒人员未佩戴明显标志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当事人50~100元/人罚款。

第 7条 严禁坐在平台、洞口边缘及边坡临边处、或躺在安全网内等高处休息,违者处以50~100元/人罚款。

第 8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和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违者处以50~100元/次罚款。

第 9条 进行高处和临空面作业时,材料不得乱堆乱放,违者处以作业队300~500元/次罚款。

第 10条 在高处作业或深度超过1、5米的作业面上下,应使用搭建规范的爬梯,禁止使用钢模板、竹条板简单斜搭的梯子,违者处以作业队100~500元罚款。

第 11条 用于人员上下的爬梯,搭建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隔、角度、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必须确保爬梯畅通、完善,不得在爬梯上悬吊物件阻碍通行,违者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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