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7)

2019-03-09 22:34

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6.补充资料:

(1)截止本年末累计负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建设和发展所负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包括学校建设贷款、欠单位及个人款等,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累计余额,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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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三) 教财基3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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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

3.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学生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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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2)专用设备: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支出的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10.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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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208类”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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