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2)

2019-03-09 22:44

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基层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市院、基层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被害人不服市院、基层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期满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基层院办理后仍不服,请求市院抗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市院、基层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请求市院、基层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反映市院、基层院逾期不予赔偿的;不服市院、基层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不服市院、基层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

(二)侦监科:

不服市院、基层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市院、基层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认为市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市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三)公诉科:

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不服市院提出刑事抗诉或提请刑事抗诉的;对市院、基层院办理的审查起诉

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认为市院、基层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认为市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反贪局:

举报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涉及反贪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涉及反贪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涉及市院、基层院正在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五)反渎局:

举报干部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涉及反渎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的;涉及反渎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涉及反渎局正在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的。

(六)监所科:

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反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民行科:

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申诉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民事抗诉的。

(八)监察科:

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和回访机制。两级院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项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和回访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在日常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每月一排查的集中排查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类型、原因、时间、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在册,建立工作台账,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般纠纷,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及时就地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移送上级部门。

2、建立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每月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全面分析一个时期内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报告内容附后),报院领导。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矛盾纠纷和

不稳定因素要专案专报,提请有关部门及时处臵。

3、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要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以及有给付内容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重点回访,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发现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进一步调解;发现有新的纠纷苗头,有可能激化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向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化措施,落实任务。两级院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矛盾纠纷化解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1、着力化解已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对一般性德纠纷要实行滚动式排查调处,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对于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要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领导包案、挂账督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承担责任,认真了解事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积极主动的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释疑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汇集

和激化酿成大事。

一是要落实领导接访制度。两级院要把参加接访的范围扩大到院党组班子成员。院领导每月至少安排2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根据需要增加接访次数。

二是落实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两级院各部门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打牢基础。

三是落实接待群众来访机制。两级院各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把工作重点放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和“息诉罢访”上。要热情负责的接待群众,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从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实处。

2、积极有效地预防发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两级院各部门要坚持“妥善化解、预防为主”的方针,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主动有效地防范各类新矛盾、新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一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两级院各部门要组织

力量深入基层,主动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开设法治宣传栏等法制宣传阵地,丰富法制宣传内容,提高法制宣传影响面和实际效果,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二要落实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大力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重大政策出台、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涉众型工作实施之前,综合分析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及时预见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以防止形成现实的危害。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督导检查。进行全程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活动期间,两级院各相关部门的督查不少于3次,同时,要利用工作检查、调研等各种机会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督查覆盖面达到 100%。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两级院各部门要加大对“矛盾纠纷化解年”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成果和典型经验,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促进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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