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诉讼的最佳选择。由于行政诉讼的提起,民事案件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再按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2、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关联民事争议。这类关联诉讼一般出现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原告民事行为的效力提出质疑,案外第三人对原告民事行为(如共有权人对原告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义务取决于原告民事行为的效力,此时先解决民事争议,后解决行政争议是处理这类关联诉讼的理性选择。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考虑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就有可能导致裁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关联民事争议。这类关联诉讼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对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以分离,行政审判不以民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民事问题的解决原则上应依行政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此种关联诉讼作了比较保守的原则性规定,如诉治安侵权赔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同时裁决了相对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服该民事部分裁决而提起的诉讼。
五、行政民事竞合诉讼初探
通常情况下,行政民事关联诉讼案件处理是以另一案件的裁判为前提,以一
案的结论作为另一案裁判的根据,如果缺乏一案已经确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据,将使案件的处理互相矛盾。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形均以一定的优先处理为前提。在同一行为的违法性质已经明显确定的情况下,受侵害人有权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对该违法行为的主管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履行法定处理职责,这就是行政民事竞合诉讼。例如,某甲在建房时超过规划部门批准的高度擅自加层,影响了某乙的通风采光,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规划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某甲进行处罚。从上述争议看,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争议处理的结果可能是交叉的,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判决与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要相互避免对违法行为重复处理,此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待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
不同学科之间的分工细密和交叉融合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行政诉讼的发展及其与民事诉讼的关联与竞合诉讼问题也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如何规范行政民事关联诉讼和竞合诉讼的审理程序,对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都具有同样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