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3)

2019-03-10 11:04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

(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相同);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司律师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

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根据需要,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

第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在公司律师办公室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办公室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培训、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司律师办公室

第六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公司律师办公室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派本机构公司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司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司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监督本机构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负责公司律师职称、奖惩的审核呈报;

(四)组织本机构公司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机构公司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公司律师间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司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 办公室:

(一)公司在我区注册成立;

(二)公司有二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 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

(三)公司为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名称为“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由设立单位从公司律师中任命,并报

审核机关备案。公司律师办公室名称、地址、章程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报审核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公司律师办公室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三)拟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最

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出具或认可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四)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人员已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

(五)拟任公司律师人员曾担任社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

(六)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司律师办公室设立审查意见书》;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公司律师办公室设立审查意见书》,上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设区市司法机关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批准期间。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办公室,应当加入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公司律师办公室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公司律师办公室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第三章 公司律师

第十二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所在公司已设立或正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 (五)已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六)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七)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五)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本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 内容:

1.申请人为已与本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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