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点汇总(3)

2019-03-10 11:14

特别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以后任何期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构成累犯。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个别化的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和假释。

自首: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归案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并接受进一步审判的行为。 自首的意义或者优点: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有利于化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得犯罪人更早地开始自我改造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投案,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

自首成立的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1、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坦白是酌定情节2、自首是主动归案,交代尚不知道犯罪事实。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事实。3、自首的人生危险性比坦白的小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人提供线索使得侦破案件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或者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立功制度的意义:1、迅速侦破案件2、瓦解犯罪势力,有利于社会稳定3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特点:犯罪人犯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作为数罪并罚的最后时间。应该分别定罪量刑,按照并罚的原则并罚

数罪并罚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地判处适当的刑罚。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有利于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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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适用减刑或者假释。

数罪并罚的原则:限制加重、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我国是限制加重为主,其他为补充。

吸收:其中有死刑或者无期的,吸收其他刑罚

限制加重:对于有数个管制拘役无期徒刑的,在单个最高刑以上,数刑总刑期以下判处刑罚。管制(3-2-3年)拘役(1-6-1)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并科是附加刑并科。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犯新罪实现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制度的结果:1、执行的最低刑罚可能升高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20年3、犯新罪时间离刑罚执行完毕时间越近,处罚越重

缓刑是指对于刑罚暂缓执行,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且遵守各项规定,则考验期满则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1、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3、不得是累犯

缓刑的意义:1、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有效途径2、缓刑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3、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3、遵守会客规定4、离开居住的区县要批准。

缓刑的法律后果:1如果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则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如果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遵守规定,考验期后则原来刑罚不再执行3、如果违反公安部关于缓刑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

刑罚的执行:包括减刑和假释。

减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减轻其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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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作用:减刑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与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作用。 减刑分为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

减刑的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条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为:1、认罪伏法2、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参加政治文化学习4、参加劳动

立功表现为:1、阻止他人犯罪的2、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3、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4、在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减刑的限度条件:原判执行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死缓的12年以上(不包含2年的考验期)

减刑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悔改加立功的不超过2年,减刑的间隔不少于1年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从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原来已经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原来的刑罚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

减刑应当有执行机关向当地中级以上的人们法院提出建议书,由法院合议庭审理。

假释:对于犯罪分子执行一段时间后,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时,给予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有利于加速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

假释的条件:1、对象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的限制条件:原判执行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刑后假释的执行12年以上(不含2年考验期) 3、累犯和因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不适用假释。 假释应该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县市要获得批准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的法律后果:1、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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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在考验期内违反公安部有关假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假释3、没用犯罪并且遵守有关规定的,视为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使得刑罚权消灭。包括制刑权(制刑刑法)、求刑权()起诉权、量刑权(审判)、行刑权消灭。

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

1、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人死亡3、刑罚执行完毕4、缓刑考验期满5、假释考验期满6、赦免

时效:是指经过一段时间,对犯罪分子不得追诉或者不得执行。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未规定)。

对于超过时效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刑法上时效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刑罚追诉期限(诉讼时效)最高刑不满5年的为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5年,无期或者死刑的为20年。如果20年后还需要追诉,应该报最高检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持续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没用中止)。

中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而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无效,从新开始计算时效。条件是:犯下前罪又犯新罪,前罪的诉讼时效从后罪之日起从新计算

延长:是指由于法定事由,而使得追诉犯罪不受时效限制的制度

条件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免于追诉或者免于执行刑罚的制度 大赦:是指对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分子赦免。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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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对于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我国7次特赦,没用大赦

刑法各论概述

刑罚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内容。

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罪名和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刑罚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 刑罚分则中把犯罪分为10大类的标准是同类客体

刑罚分则:由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的科学概括 罪状:是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 简单罪状:是简单地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罪 叙明罪状:是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

空白罪状:不直接说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其他条文来说明犯罪特征

罪名: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描述一种犯罪行为。

选择罪名:是包含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分开使用。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定刑:是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标准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和绝对不确定的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是对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刑度,不利于刑罚的个别化。

绝对不确定的:指笼统地规定应受处罚,而不具体规定刑种和刑度。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对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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