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点汇总(7)

2019-03-10 11:14

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人死亡)

共有:是两个以上所有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制度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共有2、共有人按照份额对财产享有权利3、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份额4、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部分份额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情形:夫妻共有和家庭关系、继承人共同共有 要处分财产,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无效。费用由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人一般无权请求分割,但是共有关系消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除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人共同居住在一个建筑物里而形成的权利。包括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应该相互给予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是使用不动产的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而地役权是为了更好地使用自己的土地,更好地实现权利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3、相邻关系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土地通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相邻用水排水、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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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为了使用、收益物而设定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了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而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和出让 划拨:是指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是指国家为使用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挂牌

地役权概念:是权利人利用他人的土地更好地经营、使用自己的土地。

地役权只能协议设立。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权利。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务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不可分性(是指债权债务和担保物被分割,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物上代位性(毁损灭失后取得赔偿金和保险金仍然要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种类: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留臵权、优先权 意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

抵押权的概念: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务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特征: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不可分性(是指债权债务和担保物被分割,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物上代位性(毁损灭失后取得赔偿金和保险金仍然要优先受偿) 不可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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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扣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的权利:占有抵押物、处分抵押物(应该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权利、出租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存在合法抵押;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额确定的情形:决算期将至、当事人请求、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新债不可能发生;担保范围发生变更而原债权不可能继续发生的

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债务的履行、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质押,当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可就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1、质押权的标的物不能是不动产(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2、质押权的成立必须转移质押物3、质押权有留臵效力,抵押权没有4、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实现一般申请法院拍卖,而质押权则可以自行变卖

质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金额2、债务履行期限3、质押物的质量数量、地点4、质权担保范围5、质押物交付时间

质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占有质押物、收取孳息、转质权(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过质押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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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有价证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基金、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只能以财产权质押)

留臵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他人财产,在他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就留臵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臵权成立要件:合法占有不动产、到期不履行债务、留臵的财产和债务属于同一关系(单位之间的留臵除外)

留臵的消极条件:留臵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约定(可以约定排除)留臵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留臵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占有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的类型: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志进行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不知道是非法占有)和恶意占有(明知是非法占有而占有)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的保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之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债权概念:债权是特定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重要)

债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他人特定行为的人。债务人:有义务实施特定行为的人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因此是相对权。 债的内容是债权债务。

债客体: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通常称为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给付

债的标的:合法、可能、确定

债的种类: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又叫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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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是否可以选择);主债/从债

发生债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债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债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比如演出合同);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企业破产后不得转让债权)

债务转让分为免责的和并存的,免责的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只要通知债权人

债消灭的原因:债的履行、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解除(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债的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比如企业的合并)、提存、债的抵消(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债的抵消: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法定抵消:对于互负到期债务,且债的种类性质相同,可以行使抵消权(形成权),抵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法定抵消权的行使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债务已经到期3、双方债务种类相同4、双方均非不得抵消之债务 债的种类性质不同的只能合意抵消

债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将标的交到提存机关,债务消灭。

债的提存后5年内,债权人不来领取收归国有。提存的费用和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原因,一方受损导致另一方得利

构成条件:一方受损;一方得利;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依据;得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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