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例题
1.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招标人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确定中标人 B.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C.评标过程必须保密
D.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就投标价格以外的内容进行谈判 答案 C
七、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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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八、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1)招标信息的发布 1)发布招标公告
2)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1)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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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 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1.2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Z201060 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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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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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
9.非法设臵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大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协议无效
(2)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2)依照规章给予处分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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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例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 )。
A.可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B.可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设有紧急疏散出口 C.不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有关部门同意的除外 D.不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答案:D
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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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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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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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臵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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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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