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
(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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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臵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具体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臵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臵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
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臵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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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臵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臵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臵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臵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题
1.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
A.报告书 B.报告表 C.登记书 D.登记表 答案:A
2.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 )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推荐性标准 答案:C
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进行。 A.分别 B.同时 C.交叉 D.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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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5.对《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者付费的不正确理解是( )。 A.谁污染,谁治理 B.付费即可免责 C.谁开发,谁保护
D.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答案:B
6.下列各项,《水污染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B.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物 C.向水体排放热水
D.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答案:C
7.下列各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 B.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C.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 D.经中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 答案:C
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 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答案:C
2Z201120 节约能源法
一、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三、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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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臵;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五、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2Z201130 消防法
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辨析
(1)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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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臵的应限期解决。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 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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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例题
1.《消防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是( )。
A.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B.使用明火作业
C.销售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D.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 答案:B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 )审核 A.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C.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
D.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2Z201140 劳动法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六)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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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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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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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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