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研究研究2010、2011、2012、2013汇编本(索引版) - 根据201(8)

2019-03-10 12:12

问题1-1-11(具有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问题:

具有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不采用BT、BOT等模式),这些基础设施在这些公司账面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1、这些基础设施能否在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为资产? 2、如果基础设施符合资产定义的,则应当列报为什么资产项目? 3、对这些基础设施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背景:

目前一些地方的新区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通过设立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如“开发区开发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等),以这些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完成的,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在这些融资平台公司账面上,反映了较大的建造基础设施的支出。这些基础设施都不向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收费(如一般市政道路),政府也没有明确的将其建造支出予以补偿的安排,因此这些资产本身不能给这些融资平台公司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中BT、BOT等会计处理的应用条件。目前,这些融资平台公司都已陆续改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但在转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过去账面上遗留下来的由基础设施建造支出形成的资产,以及以后仍将不时形成和增加的此类资产?

解答:

1、这些基础设施能否在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为资产?

这些基础设施是由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法律上的产权归属于作为建设单位的融资平台公司。但会计上是否可以将这些基础设施确认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并不是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产权,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以及相关会计准则对资产确认条件的规定。

如果这类基础设施属于不能为融资平台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但其建造成本已经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按照实际成本全额负担,只是以融资平台公司的名义投资建设,后续的管护、改扩建、重建等支出也可以由政府全额负担的,则融资平台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代建和代管,这些设施本身不符合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定义。此时,融资平台公司仅需在账面上反映出收到财政拨款和从拨款中支出建造款项的过程,而无需在账内将该设施确认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无需将拨款确认为资本公积,只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核销该拨款即可。融资平台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应导致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两者同时虚增。

在实务中,某些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兼有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可从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收入中按一定方式获得分成)职能,甚至其本身或其子公司直接从事区内房地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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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开发。在此情况下,虽然这些基础设施本身不能直接通过向使用者收费或者从政府取得补偿的方式为融资平台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但鉴于良好的基础设施可以提升区内的土地价值,增加一级土地市场上的招拍挂分成收入和二级市场上的房地产开发、出租等收入,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基础设施实际上也是可以间接为融资平台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因此符合资产的定义。但其确认为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最高不能超过预计可收回金额。

除前段所述情形外,如果不能对公益性基础设施给融资平台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方式和该等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金额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公益性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

2、如果基础设施符合资产定义的,则应当列报为什么资产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由于这些基础设施本身并不是直接由这些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如前所述,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提升周边地块的价值间接实现的,因此不建议列报为固定资产,建议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3、对这些基础设施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任何基础设施都是有设计使用寿命的,使用寿命期满后可能需要拆除重建,届时此类支出很可能将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并且融资平台公司还需要承担其日常维修、保养等支出,因此这些基础设施能够为融资平台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年限也是有限的(不超过其设计使用寿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关于“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规定,该等基础设施的建造成本通常应当在其设计使用寿命内摊销。

问题1-1-12(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产权,是否为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的前提条件) 问题:

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产权,是否为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的前提条件? 背景:

1、A公司有两处房产,该两房产均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由于该两处房产均系违章建筑,故均无房产证。

2、B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租赁土地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企业(承租方)建设的厂房无偿归属于出租方所有。

解答:

确认固定资产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是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并能够控制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并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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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1、A公司的无产权房屋,尽管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在其使用年限内,其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并且本企业在使用期内对该等房屋的使用权益预期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则可以认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理论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更为合适。

A公司在考虑与该房屋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本企业,以及对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可能随时被责令拆除且不能获得补偿的事实的可能影响。另外,如果A公司很可能因该处违章建筑而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A公司还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该或有事项予以谨慎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

2、B公司建立在租赁土地上的厂房,尽管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在土地租赁年限内,其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并且本企业在租赁期内对该等厂房的使用权益能够得到合同条款的保障,则可以认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理论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更为合适。鉴于其使用年限将超过土地的剩余租赁期限,且租赁期满后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是土地的剩余租赁年限,且预计净残值为零。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明确披露该等固定资产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及其原因),不能转让和用于抵押的事实。

在实务中,也有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无产权证房屋或者建造在租入土地上的房屋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严格来说是不恰当的,但鉴于其在实务中被普遍使用,而且更为符合评估机构的需要,所以也可接受。如果采用此做法,则除了列报所在的报表项目为“长期待摊费用”外,其余涉及确认、计量的具体处理与前述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情形相同。

问题1-1-13(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问题:

在“背景”部分所述的案例中,固定资产并非单项资产,而是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如何判断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背景:

A公司于2010年10月进入试生产阶段,计划2011年7月1日正式生产。 2011年1~3月期间,有关A公司试生产期情况如下:

该期间内,A公司的其中一条生产线试生产产成品共计6.6亿元,产品合格率在60%~80%之间,已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共计5亿元,产生销售净亏损1200万元,同时与之相关的生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与厂房等均未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未计折旧。另外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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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所有相关经营费用全部不论与是否与工程项目相关全部记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A公司认为:生产线尚未正式验收,公司其他生产线尚未全部完工,整个公司应当还处于一个大的“试生产阶段”,所有的开支损益应当全部记入在建工程,完工后在各工程之间分摊。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本案例可能要分为以下几个问题讨论: 1、该生产线自身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这可以考虑以下各因素进行判断:

(1)该生产线的实体建造(包括设备安装等)是否已经基本完成? (2)该生产线目前是否已经基本达到正常的设计产能?

(3)目前的产品合格率与设计要求的合格率之间是否仍然存在重大差异?

(4)在目前的过渡期间,是否仍然在进行大量的根据试生产情况调试设备、检测问题、排除故障的工作?相关整改是否仍须发生大额的支出?

(5)按照行业惯例,通常此类生产线建成后需经历多长时间的试生产?目前的试生产持续时间以及试生产期间的产量是否已经明显超出为了测试固定资产技术状况之目的的必要限度?该行业生产线的转固条件有无行业内公认的标准?

另外,如果该生产线可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生产线状态的影响(即使这样做可能不经济),则该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其他生产线的状态无关,其他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影响该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

2、其他相关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般情况下,该生产线所在的厂房应当是一项单独确认的固定资产,其达到预定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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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与生产线的状态应无直接关系。其他附属设备如果可以脱离该生产线独立使用的,则应当根据这些附属设备自身的状态独立判断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受生产线转固状态的影响。

3、企业发生的所有相关经营费用全部不论与是否与工程项目相关全部记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项目应当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合理的支出。

即使企业处于基建期,基建活动是现阶段最主要的活动,但企业总是需要发生一些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直接关系的日常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以维持其作为一个法人的日常运转。这类一般管理费用并不能直接改变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的状态,因此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

问题1-1-14(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分阶段完成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适用状态的判断)

问题:

分阶段改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分别在每个阶段完成时将形成的资产转固? 背景:

A公司共有两条玻璃生产线,分别称为1号生产线和2号生产线。现在A公司对其2号生产线进行分阶段改造,以生产在线镀膜玻璃和超白玻璃。为了满足生产这两种玻璃产品的需要,原先的2号生产线需要彻底拆除重建。

2号生产线的改造工程于2009年9月底开始做拆除等准备工作,主体开始改造于2010年7月份开始,至2011年1月结束,于2011年1月18日点火调试,调试生产线和产品同时进行,2月底生产出玻璃,3月达到稳定产出。

由于较其他普通玻璃而言,生产在线镀膜玻璃和超白玻璃在原料、工艺参数、精度、生产控制上有区别,在锡槽处加装CVD在线TCO镀膜装置,除此之外其他生产流程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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