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资料(7)

2019-03-10 13:36

社会保障概论

60%-70%:基本生活水平; 50%:生活水平会有大幅缩水。(我国为58.5%) 【影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高的因素】 制度模式、转轨成本(单位人-社会人)、人口结构(老龄化)、统筹层次偏低(地级市-全国)、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手段?? 【降低费率的措施】

大力推进提高统筹层次;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在经济波动中,采取阶段性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 1、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是国家为确保各种社会保险项目所需资金而对雇主(或企业)即受益人征收的一种目的税。

以这种筹资形式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险收支平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平衡。由于社会保险税专款专用,因而可以免受政府财政恶化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2、社会保险统筹缴费

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专款补贴。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但对社会保险收支进行监督。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国家,保险项目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 3、建立预算基金账户

这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具体方法是将雇员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之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新加坡) 六、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实际中各种方式均复合运用】 1、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社会保险金是和社会保险费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劳动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款项。 (1)从给付的周期上看,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

①长期性保险:一般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长期病假生活补贴和残疾金等; ②短期性保险:多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等。定期给付一般每周或每月一次,每次的给付额一般也相等。 (2)从给付的标准上看,有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两种。 ①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 ②均一制:又称“绝对金额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而是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或工龄)以及其他收入水平等,凡符合条件者,按同一绝对额付给保险金。 2、社会保险金给付的资格条件 (1)年龄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保险金,如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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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别

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给付,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男女有别。 (3)身份

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的目标和范围,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就有不同的待遇标准。

(4)工龄与就业年限

这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它标志着劳动者为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故一般都与保险金给付成正比关系,多见于退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数额

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或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确定保险金给付的有无和多少。 这种条件在西方国家的退休养老保险中比较多见。例如意大利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才能领取退休保险金;但对于已缴足保险费达35年或以上者,不论是否退休均可取得全额退休金。 (6)其他规定

在少数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制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需要得到保障的人,还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收入低于规定界限者,才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1、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规模越大,寻求投资增值的内在冲力也就越大,在健全的市场条件下,资金有其内在的扩张要求;

(2)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越高,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

我国城镇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已确定采取部分积累的模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则采取完全积累的模式。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 (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基金,是劳动者的“保命钱”,因此安全性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在安全与利润发生冲突时,要首选安全; (2)收益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以增值为目标。由于安全性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绝不能为追求高收益而增大风险; (3)流动性原则: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不断地用来抵御风险,既要保证日常支付,又要保证特殊情况下的支付。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具有流动性,随时能变现以保证支付。 (4)社会经济效益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长期经济发展目标,将投资的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方式

(1)银行存款 (2)政府债券 (3)股票 (4)投资基金 (5)基础建设项目 (6)国际资本市场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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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1)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最重要);(2)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3)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4)保持高效率。 2、原则:

(1)依法管理,一切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

(2)规范运行,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与方式来管理基金,管理者不能擅自作主; (3)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系统与支出系统应当保持分离,以便各司其职;

实践中既可以是两个部门(如财政税务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分别承担征收与支出的职能,也可以是一个部门中的两个独立系统(如英国社会保障系统就分设有征收机构与待遇支付机构)分别承担征收与支出的职能;

(4)实行预算管理,需要编制年度与中、长期收支预算;

(5)杜绝漏洞,严格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手续和责任制度,这不仅是维护基金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追求高效率的具体体现。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服务管理与基金管理

由于业务性质的区别,社会保障的经办可以分为服务管理和基金管理。

1、服务管理:直接面对受益人,包括登记、资格审查、档案管理、信息处理、待遇支付、咨询服务等业务,失业项目还包括促进再就业等一系列服务。

2、基金管理:不直接面对受益人,在经办业务的流程中,主要发生在“上游”和“中游”。通过收缴形成基金;通过运营而进行基金保值增值;待把基金划拨后,基金管理开始由服务管理所衔接。 【我国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经办迄今大致仍呈服务管理与基金管理合一的局面。由于养老保险等采用部分积累制,前几年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很大,基金运营的问题凸现出来;加之同时出现了挪用挤占基金的严重情况,引起社会各界对基金管理的关注。近年来要求将基金管理和服务管理分开(即“收支两条线”)的呼声不绝于耳

【借鉴】由于两种管理在具体业务上区别很大,一些国家将基金收缴工作分离出来,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尽管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税还有待时日,但社会保障筹资无论是在筹资的据算依据和方法上,还是在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上,都类似于税收,是政府依法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特征。因此,为了强化征缴力度,提高管理效率,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可能是一种好的选择。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官民结合、分类管理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 1、基金预算

一是与国家财政保持相关联系的基金预算;二是独立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基金预算。 以美国为例,以基金的形式来反映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并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单独编制;在基金预算中,社会保障是其最大的信托基金,包括养老、医疗保健和失业保险等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险税、捐款和联邦基金的拨款(公共预算内安排的支出),支出绝大部分用于福利,一小部分用于管理费(约占总支出的1%左右),并反映基金的结余及投资情况。

【特点】透明度高,政府参与的程度有限,但也可能导致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失去控制。在政府系统外设置完全独立的基金预算,优点是实现自我平衡,不会对政府构成威胁,但互济性弱,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2、政府公共预算

是福利国家通常采取的基金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为一体,由政府直接控制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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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优点是管理简便,没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体现了较高的福利水平和社会公平性;缺点则是只能现收现付,无法积累基金以应付社会保障支出的膨胀,且政府介入太多,所承担的责任太大。

3、混合社会保障预算

把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来自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收支混为一体,全面反映社会保障支出、结余、投资及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

【特点】优点是可以对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统筹安排,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同时能够体现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整体水平;但也存在着编制方法复杂、部门利益调整难度大等缺陷,从而较少采用。 4、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

将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从政府公共预算中单独划出,通过编制子预算的形式来反映。可以单独反映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情况,但也存在着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不清、易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流于形式等缺陷。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指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会保险资金收缴、给付、积累和投资运营的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有关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物资管理、费用开支管理和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资金财务管理的原则: 1、普遍使用原则

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机构,都应当遵循统一的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2、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3、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等,都应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六、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政府部门根据其相关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实行监督。主要包括: (1)财政监督

指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同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通过财政部门来控制。故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相适应,是否适应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金融监督

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所进行的经济监督。主要包括: ①金融政策监督,即社会保障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计划;

②投资过程监督,即金融管理部门在基金的安全性上进行监督; ③投资结果监督,即监督投资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与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金融监督;金融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或有重点地对投入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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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监督

劳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结合劳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其中也包括劳动管理部门的代表。 (4)审计监督

指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2、社会监督

指社会保障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力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中,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制度层面:社会保障法是依据社会政策而制定的,它是被用来保护特别需要扶助的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各种立法。 社会层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或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性层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合:社会保障法是着眼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为维持国民的基本生活和一定的生活质量,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来调整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社会基本保障法和社会福利法两大层次法,其中社会基本保障法又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优抚法三个子法。

社会保障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广义)和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狭义)。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冠以“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名称的法律。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本章所讲的社会保障法是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同其他的任何法律一样,社会保障法也有价值取向,而且往往其价值取向还不止一个;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保障法的各种价值取向都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1、促进社会公平

国家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公平意识,通过社会保障的秩序框架和一定的权力权威去对公民的收入进行比较公平的再分配,以达到减少或局部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和动乱出现之目的。

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国家通过保障制度的安排,其一是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框架,使所有公民都能在这种秩序框架下安全、平等地生活,都能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去化解风险;其二是对公民收入进行一次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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