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36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四、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37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38
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
39
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