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总结= - 图文(3)

2019-03-10 15:20

总会计师:

配备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重点)——总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记忆)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资料移交接工作完成后,原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交后的责任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界定(重点记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忆) 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形式有: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个人2000~2万元)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作人员)。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重)。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行政责任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资料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2)罚款(5000~5万元)。 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保存的会计资料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复(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聘、开除) 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3—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的手段: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b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C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填月:壹月、贰月、壹拾月 前要加零。 填日:壹——玖 前加零 壹拾、贰拾、叁拾 前加零 拾壹——拾玖 前加零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

种类:按用途: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帐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帐户)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 1.存款人的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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