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生FOD可能的来源; (七)发现FOD的人员基本信息。 数据库的信息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条 FOD 信息的分析及发布
(一)FOD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收集到的FOD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同时结合机场运行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或整改要求,并及时将统计和分析结果和相关整改要求反馈给各相关单位。
(二)各单位应根据FOD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机场FOD统计和分析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本单位FOD防范程序,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FOD管理办公室。
(三)FOD管理办公室应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FOD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各单位发布FOD信息、FOD评估结果及管理检查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FOD 损伤事件的信息报告和调查。 (一)航空公司在发现航空器受外来物损伤超标时,应立即向FOD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
(二)FOD管理办公室接到航空器损伤超标的信息后,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网址:safety.caac.gov.cn)“飞行区报告系统”的快报报送相关信息。有关航空器轮胎损伤超标的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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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航空器轮胎损伤事件信息报告表(参见附件)”的格式报送相关信息。
(三)所开展的FOD事件调查工作应当包括: 1.从不同适宜的不同角度进行现场拍照; 2.FOD来源分析; 3.FOD造成的损失分析; 4.FOD产生的原因分析; 5.周边环境因素分析; 6.建议措施。
(四)FOD管理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分发至FOD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并报所在地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FOD防范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 FOD管理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对FOD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至少每年对FOD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当发生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故征候或当FOD风险显著增加时,应立即对FOD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FOD管理工作措施的有效性,包括整改措施效果、培训质量、反馈意见的采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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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场可接受的FOD风险水平; (三)相关人员防范意识调查结果;
(四)机场管理机构、各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全面提升机场安全运行的改善情况。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机场FOD管理的评估工作。 FOD管理办公室应将评估结果向FOD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报所在地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评估结果,FOD管理办公室应当适时修订FOD管理工作目标、政策、管理程序、现场作业程序和培训内容等,不断改进和完善FOD管理措施,确保FOD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FOD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走访,与各单位交流FOD管理经验,共同提升FOD管理水平。
各单位应致力于管理品质的不断提升,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生产方式,减少FOD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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