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
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
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
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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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
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
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
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
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
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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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 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
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
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
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
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
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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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
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
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商业银行应将为应对声誉风险而对交易对手给予超过合约义
务的支付所产生的流动性需求一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1.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2.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当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达到触发比率时所必须采取的应
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
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条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计量、监测、控
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
净额。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应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
理层应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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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商业银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
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资产与负债形成的现金流。
第四十四条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照审慎原则计算现金流,如活期存款作为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负债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负债。但在商业银行能够证明所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对部分现金流进行行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测算
方法须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现金流,应以充分的历史数据积累为前提,假设条件应经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所有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
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以下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应由专门部门设定,并由董事会或经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按以下步骤
计算:
(一)商业银行应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
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商业银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
的流动性增项。
(三)商业银行计算现金流限额时应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
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限额。商业银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
计算出每日的现金流限额。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商业银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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