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
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
第七十九条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第七十九条措施外,有权采取
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节 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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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银监会将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或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
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条 对于使用母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将对其本地适应性
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
(二)现金流量分析有关假设、情景和参数的适用性,历史数据的充足性。
(三)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的适用性。
(四)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八十三条在影响单个机构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作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将加强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总行或母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境外总行或母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分行或子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或监管部门将进行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
(四)银行信用评级显著调低。
(五)银行资产负债表突然出现系统性的杠杆化或去杠杆化。
(六)监管部门决定对资产或抵押物在法人间的转移或跨境转移进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
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
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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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及应急计划内容附件
一、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可以是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大。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加剧。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为信用暴露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二、商业银行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1.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的沟通工作: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分析师、投资人、外部审计师、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2.高级管理层、资产负债委员会、投资组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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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交易员、员工和其他人员信息沟通。3.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支持,确保资产负债委员会及时收到相关报告,
了解银行流动性问题的严重性。
(三)针对假设情景的具体应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
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
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
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
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
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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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
立、充分、有效的审计。(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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