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PPP模式案例研究(6)

2019-03-10 16:25

从1980年到1990年,我国政府开始并鼓励国外资本对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直接投资,即开始BOT(建设—运营—转让)方式管理的试点工作。意味着项目PPP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事业项目管理中应用的开始。

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利用BOT做一些事情,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到1997年是一个高潮。但1998年东南亚经济危机波及到国内,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一直处于低谷,并持续到2002年。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领域,BOT模式才再度复兴。

2002年以来,市政公用事业的开放政策、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特许经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民营企业和外商等多种资本和力量也开始积极活跃在供排水、垃圾处理领域,主要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场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从项目上来看,2003年以后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这些具有垄断事业的领域,以BOT模式运作的项目越来越多,这种形势一直保持到2008年。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从此之后,公用事业领域市场化浪潮开始席卷全国,PPP模式在全国各地进行试验。

2005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国政府提出4万亿投资计划刺激经济,这使得PPP项目大幅度回落,进入一个低潮。

根据世行的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大约有1000多个PPP项目。

结合中国国情,PPP最终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这一提法最早公开出现于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中。

财政部是PPP模式的积极推动者。去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专门要求召开PPP专题会议。

今年3月17日至18日,财政部举行PPP培训班。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培训班上说,财政部正在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

目前力推的PPP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王守清认为,首先,大环境不同,目前政府强调简政放权和市场化方向;其次,重大突破是强调公平,即政府和企业是平等的主体。

过去,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中,很难真正做到平等。往往是如果作为“私”方的企业违约,政府可以追究企业;但如果作为“公”方的政府变卦推诿,企业基本无计可施。

财科所研究员孙洁说,跟过去的做法相比,现在提的PPP更强调规范性,重视项目公司(也叫特殊目的公司,SPV),融资平台可以作为SPV中的政府一方,持有一些股份,代表政府一方来参与部分管理,但不需要通过融资平台融资,也就不会形成债务。

存在的问题

缺乏PPP的立法、指南、机构和制度

王守清说,过去也曾出现过让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政策信号,例如2004年的投资体制改革、2005年和2010年的新旧“非公经济36条”,但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关键是缺乏PPP的立法、指南、机构和制度。

王守清认为,所需的制度建设包括,推动PPP立法;设立中央和省级PPP机构,负责政策、评估、监管和知识管理;建立项目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国内的PPP模式现在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现在主要是国务院以及各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办法。由于PPP项目的风险性和长期性,推广PPP必须将其纳入法律和契约下,在契约形势下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PPP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需要成立专门负责PPP项目事务的机构,因为一个PPP项目包含设计、建设、经营和融资几个专业方面,必须依靠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才能运作。

实际操作中参与方权利义务边界不清

中央部门针对PPP项目所颁布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落实不到位,民企或外企投资风险较高。

政府职能必须确定一个清楚的边界, 包括资产的边界及监管的边界, 如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普遍服务监管等, 以效率监管作为有效监管的前提和保证。这一切的实现需要政府具备较高的公共管理能力。

据悉,在立法方面,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开始委托相关部门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进行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地方政府和PPP项目运营者,防止前者由于换届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朝令夕改,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因素发生变化;工作机制和机构方面,财政部正在酝酿成立PPP中心。

试点城市

PPP的试点正在推进。哈尔滨和洛阳被选为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PPP项目试点,这两个城市将分别获得亚行1亿美元的长期优惠贷款。

黑龙江:

黑龙江省今年年初与亚行合作实施“PPP领导力建设项目”,引导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在城市发展、节能环保等领域,与省内有潜力的私有经济体开展直接融资合作,并且先后向国家申报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控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PPP类项目,引资总额度约合2.43亿美元。

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为例,项目采取PPP模式,政府财力投入一部分,供热企业贡献一部分,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让渡一部分利润、建筑产权所有者少担一部分,有效“捆绑”整合多种资源,加快了哈尔滨市区超过5000万平方米非节能建筑的改造进程,在不增加社会成本的前提下实现了“四方共赢”。

黑龙江省财政厅透露,下一步,黑龙江省将成立省级PPP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同时明确,未来省财政厅在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上,重点考虑优先支持PPP项目。对于已建成运营的项目,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化解项目现有债务,创造更多现金流用于新项目建设。

洛阳:

作为亚行公私合作项目的首批试点城市,洛阳市市政路桥和污水处理打包项目已初步选定为贷款支持项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此次洛阳被选为PPP项目试点城市,对河南及洛阳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在化解资金压力的同时,提升技术设施、公共服务的绩效水平,还给已经壮大起来的市场主体、民营企业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是一个双赢多赢的机制。

江苏:

今年初,江苏省被财政部确定为建设省级PPP试点中心的省份之一。省财政厅及时启动PPP试点工作,将运用PPP融资模式吸引民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日前,宋义武副厅长召集金融处全体同志,系统学习PPP融资模式的概念、内涵,了解国内运用该融资模式建设的重大项目成功案例及其运营管理情况,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推进PPP试点工作的现实意义。江苏省财政将努力探索运用PPP模式,整合政府、社会和企业资金共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和缓解财政支出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另外,湖南省财政厅此前也举办PPP模式专题研讨会,并明确提出今年将选取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浙江、福建、上海等多个省市也正在密集展开调研,着手筹备项目。

PPP绝非万灵药

值得注意的是,PPP绝非万灵药,如果不妥善设计和实施,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风险。

3月23日,亚洲开发银行行长中尾武彦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PPP模式有助于帮助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但应警惕其对地方政府隐含的潜在风险和财政成本。技术不规范、商业可行性不匹配、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项目准备不充分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造成PPP项目失败。

以高速公路管理为例,政府给私营部门特许权,让其管理运营高速公路,从中获得的利润就流向了私营部门。但是,如果说PPP项目并不如预期般运转良好,利润变少甚至有所亏损,那么很多情况下政府必须为这些损失提供担保,这就是一种风险。

孙洁认为,PPP是化解当前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和防范新的债务发生的有效方法。但如果过度采用PPP,也会导致新的风险。如果地方政府不顾自身财力及项目现金流量,一味选择PPP模式来建设基础设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潜在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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