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数量 (Quantity of Goods)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如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按体积、按容积计算。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在国际贸易中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公量(conditoned Weight),以商品(棉、毛、丝等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的干净重(烘去水分 后占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理论重量 (Theoretical Weight),从件数可推算出的总量;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即为实物净重。
包装 (Packing)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运输标志,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s)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合同或发票等号码、目的地、件号。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ocean Marne Cargo Insurance)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
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 (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 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
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
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
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
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 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
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