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及对外贸易术语(6)

2019-03-10 16:49

国际商事法律概要

国际商事给律概要

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项:

(1)买卖双方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于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品种的多样性,实践中产生了

各种格式的合同,以减低交易风险。 (2)执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须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3)买卖双方为了交易安全,委托银行执行境外付款交单而发生的法律事项。 ①国际货物销售适用的法律

a.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普

遍承认接受的国际贸易习惯作法。国际贸易的制定者通常为有关的行业协会和国际机 构,如国际商会等。

b.国内法。在国际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合同适用当事人自由选定的某国法律,但这一

选择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将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c.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a.合同的形式涉外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b.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合 同成立。 ③合同的内容

a.标的物条款。写明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规格、价格等;

b.价格条款。写明价格条件的种类、计价货币等; c.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

移货物所有权。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包

括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

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

(b)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为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④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预期违反合同: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如果卖方

在上述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执有

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

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

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⑤违反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赔偿。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 ,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国际贸易及对外贸易术语(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5年江西财经大学高财一专期末考试试卷(A卷)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