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低速磁浮交通示范线(S1线)外电源工程石门营永久段竖井(6)

2019-03-10 17:20

5.3. 地下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

5.3.1.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为准确测定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3.2. 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9.5%以上,23.5%以

下。其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5.3.3. 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

可燃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5.3.4. 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

用安全矿灯或36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5. 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

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监测。

5.3.6. 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5.3.7.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用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

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5.3.8. 对由于防爆、放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

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3.9.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点清人数。 5.3.10.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

信号。

5.3.11. 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

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5.3.1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5.3.13. 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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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5.3.14.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

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5.3.15. 当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

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同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3.16. 在地下进行有限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

同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5.4. 文明施工措施

5.4.1. 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和“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施工中的文明施工。

5.4.2. 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施工牌,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均佩带胸卡上岗。 5.4.3.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和线形平顺。施工区域的维护设施如有损坏,及时维修,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大门设门卫,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5.4.4. 在施工地段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开辟出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

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及行人通行。如遇暴雨季节,派专人值班,确保安全。

5.4.5. 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道路上排放施工、生

活用水。所有泥浆水、水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下水道。

5.4.6. 采取防止渣土散落和泥浆、废水流溢措施,防止粉尘飞扬。主要出入口设置汽

车冲洗台,自施工场地外出的汽车必须经过冲洗干净后方可出门。污水经沉淀池充分沉淀后方可排入雨水管。开挖的土方堆放在划定的临时存土场内,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对运输土方、施工垃圾以及有可能污染城市环境的车辆,在出施工场地前用蓬布覆盖车厢。

5.4.7. 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到“两通三无五必须”,施工场地严格按施工

总平面布置图布置,场内设施布置合理。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定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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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齐干净,各类材料预制构件等按类型、规格分开有序堆码,并挂牌标识。生活区内作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5.4.8. 加强内部治安和夜间的保卫,坚决制止施工人员参与黄、赌、毒等活动,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

5.4.9. 建立相应的检查、评比、奖罚制度。经理部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文明

施工的检查,做到奖罚分明。组建文明施工督促小组,在施工路段进行巡回检

查监督,保持所有设施完好、整洁,施工人员文明礼貌。

5.5. 主要环境影响的控制保证措施

5.5.1. 自然环境保护

1、 对施工场地进行详细测量,编制出详细的场地布置图,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合

理布置施工场地生产、办公设施布置在征地红线以内,保护自然环境,并且按图布置的施工场地围挡及临时设施要考虑到同周围环境协调。 2、 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公共设施,制定可靠的防止损坏和移位的实施措

施,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3、 弃碴运至指定的弃碴场,严禁任意弃碴。 5.5.2. 保持环境卫生

1、 施工场地采用专用围挡,施工区的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出碴及出料口等场

地均设置围挡封闭。施工现场以外的公用场地禁止堆放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

2、 场地出口设洗车槽,并设专人对所有出场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遗洒,采

用专用碴土运输车运输碴土,严防落土掉碴污染道路,影响环境。 3、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4、 工程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要严格遵守交管部门的要求,禁止超载、超高、

超速行驶,对工地周围的道路派专人清扫,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

5.5.3. 施工噪音控制

1、 对于来自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施工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缩短其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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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重型运输车辆的运行时间,避开噪声敏感时段;较高噪

声、较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环境噪声承受值较高的白天施工;禁止施工人员在居民区附近和夜间施工时高声喧哗,避免人为噪声扰民。 3、 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4、 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控制噪声、振动对周

围建筑物及居民的影响。

5.5.4. 施工粉尘污染控制

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砼及砂浆拌和、喷射混凝土、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

1、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 2、 施工通道、砼及砂浆拌和站经常进行洒水处理; 3、 路面施工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4、 施工中产生的需排放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5.5.5. 施工污水处理

在工作场地内设置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净化,对场地内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泥浆,在排入市政管网前先沉淀过滤,废泥浆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防止遗洒、污染路面。 5.5.6. 地下管线保护

对施工中遇到的各种管线,先探明后施工,并做好地下管线抢修预案。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5.5.7. 保证交通通畅的措施

在施工场地与场外道路做好交通维护标志,保证交通的顺畅。 5.5.8. 环境绿化

工程竣工后搞好地面恢复,恢复原有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城市原有环境风貌的完整和美观。 5.5.9. 文物保护

加强全员文物保护意识教育,对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经理部领导,由经理部领导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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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立即通知现场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若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要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章. 施工应急预案

6.1. 应急预案领导机构

6.1.1.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张磊)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谢建明)、总工(田磊)、安全员(贾惠增) 组 员:项目部其他成员。 6.1.2. 领导小组人员职责

组长:项目经理(张磊)

了解掌握险情,组织现场抢救指挥;负责现场考察,召集队伍,下达任务;负责监督预案的实施情况。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谢建明)、总工(田磊)、安全员(贾惠增)

服从组长的领导、管理,对组长负责;发生危险事故时负责现场的协助指挥工作;根据指挥组指令,及时布置现场抢险,保持与当地应急处置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

负责应急资源的准备、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周围人员的问讯记录,保持与当上级部门的沟通。

组员:项目部其他成员。 负责具体资源的准备工作。

负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按职能归口负责保持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负责现场具体实施。

负责现场技术资源及措施准备及落实。 6.1.3. 装备及通讯联系方式

项目部以“领导干部值班制”为原则,并以手机为通讯工具进行联系;

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

日期 项目部值班人员 联系电话 现场值班人员 联系电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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