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3)

2019-03-10 18:56

(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七)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不合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要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降薪、减薪、扣减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施罚款;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对其领导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亡人事故处罚:

1、一次轻伤2人或急性中毒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

2、一次重伤1人的,以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6000元; 4、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上1-3条所处的罚金应综合考虑事故性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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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5、考核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比照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处罚。

(二)责任单位若在考核年度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除依据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处罚外,公司另对肇事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绩效薪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绩效薪的15%,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年绩效薪5%;

2、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全年绩效薪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绩效薪40%;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年绩效薪15%;

3、责任单位领导人员被市安监局等上级组织给予处罚的金额若高于上述扣减绩效薪标准的,则不再扣减绩效薪;如低于的,将所处罚的金额抵充应扣减的绩效薪。

(三)被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处罚的,如发生一次按被罚款额的10%扣除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扣罚分管领导绩效薪酬的20%,对出现被处罚三次(不含三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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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情况的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

(四)因发生负主要责任亡人事故造成企业被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致使企业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对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给予扣罚全部绩效薪酬和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五)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且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因工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根据责任大小处罚(元) 事故类别 直接责任者 工亡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上 一次重伤1人 一次轻伤二人或急性中毒二人 3000-4000 2000-3000 1000-2000 500-1500 主要责任者 2000-3000 1000-2000 500-1500 300-1000 一定责任者 1000-2000 500-1500 300-1000 200-300 职能部门负责人 1500 1000 500 300 备注:1、对职能部门的处罚应界定其监管不到位(不以后果认定),或者直接失误所致;2、发生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数超过1000人的,对当事人按表中标准的80%给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一起伤亡事故中既有轻伤,又有重伤和死亡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累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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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或1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并于事故发生后2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公司。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若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次扣罚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薪20%。违犯国务院第493号令的,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后,未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结案上报的,每人次扣罚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薪30%。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国务院第493号令认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阻碍事故调查致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一)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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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扩大的;

(三)拒绝、阻挠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物品、证据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刁难事故处理人员的;

(五)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所选择的具有合法资格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其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造成重伤以上、设备损坏、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其他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责任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商定。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及职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六章 违规违章事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安全生产管理未尽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以内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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