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本身与原判决无任何关系,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既涉及对案涉款项享有实体权利的主张,又有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行为的内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且开平区法院已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目前也正在审理中。”
【案例来源】《唐山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彭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07号】 3、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其对执行法院异议裁定不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裁判原文】法院认为,“关于天津高院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后,秦瑞平应如何主张权益问题。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01)高经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国泰公司支付信达公司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截止到1999年11月11日债权转让日的利息人民币3905470.02元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新增利息……’。判决生效后,无论天顺公司还是秦瑞平,均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本案的执行债权。秦瑞平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
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该条规定,秦瑞平对天津高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天津高院‘中止(2013)津高执恢字第001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来源】《秦瑞平、天津天顺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5号】 4、人民法院对同一主体提出的性质不同的二种异议均予立案审查的前提之一,是异议主体应当同时提起二种异议。异议申请人针对同一执行行为先以实体理由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再次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属重复提出异议。【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中储棉公司的异议申请应否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同一主体提出的性质不同的二种异议均予立案审查的前提之一,是异议主体应当同时提起二种
异议,但据查明的事实,中储棉公司就(2016)鄂07执55之1号执行裁定已向鄂州中院提过执行异议,鄂州中院已作出的(2017)鄂07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中储棉公司的异议请求,并赋予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中储棉公司未提起异议之诉,(2017)鄂07执异1号执行裁定已生效。现中储棉公司再次对(2016)鄂07执55之1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储棉公司针对同一执行行为先以实体理由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再次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属重复提出异议。故其再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中储棉公司其他复议理由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湖北省宏嘉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170号】 5、复议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相关,故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复议申请人甘露饺子馆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其对涉案房产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有关。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执行行
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济南中院执行的涉案房产系复议申请人基于产权调换取得的回迁房产;济南中院对涉案房产的变卖侵害了其享有的优先权;济南中院在执行中未进行公告和拍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上述理由实际上仍是主张被执行的涉案房产是复议申请人已取得的回迁房,其依法享有优先取得权的实体权利,目的是为了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由此可见,复议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相关,故济南中院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17)鲁01执异55号执行裁定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17)鲁01执异55号执行裁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沈阳市甘露饺子馆、中国重汽集团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202号】 6、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裁定将其添附、购置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清偿该公司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此阻却法院的执行,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高丽华提出盐城中院(2014)盐执字0047-2号执行裁定将其添附、购置的总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作为响华置业公司的财产用于清偿该公司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此阻却法院对灌江大酒店的执行,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盐城中院既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也未向案外人交代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来源】《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朱国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58号】 7、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