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2)

2019-03-10 19:27

律服务。

香港律政司的架构及其职能 基本架构 律政司司长 (总部) 政务及发展科 民事法律科 刑事检控科 法律草拟科 国际法律科

律政司司长的身份:

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行政会议成员;

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司法独立原则

特别问题: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基本职能 政府法律顾问、总检察长(政治和法律职务) 处理行政、人事和培训工作。 负责律政司内的行政工作,并就政府政策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并在涉及政府和一些法定机构的诉讼中,代表政府出庭。 主管刑事检控工作。 由法律草拟专员领导,负责香港所有法律条例和附属立法的起草。 由国际法专员领导,处理所有涉及国际法的问题。 《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

主讲人 刘杏梅 (第三单元)

第二章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五、律师制度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律师的管理机构:

1.香港律师会(事务律师协会) 2.香港大律师公会(讼务律师协会) 香港律师事务所有不同的名称,包括: A.x x x律师行 B.x x x律师楼 C.x x x律师所

有两种经营方式: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大律师事务所只能是独资经营。 (一)香港律师的分类 1.政府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

2.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讼务律师)

3.律师(solicitors)与大律师(barristers)的区别

律师与大律师在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专业训练、专业守则皆不相同,但二者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二)律师及大律师资格的取得

前提: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律师——毕业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当两年见习律师,之后,向法院及律师会申请成为执业律师。成为执业律师后,只能受雇于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两年执业律师经验后才能自己开设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毕业后即可向法院申请成为大律师,但得跟随一名至少有五年经验的大律师实习一年,在实习结束后,向大律师公会申请正式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执业,自设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律师)(solicitors)的职责 1.律师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服务。

2.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关于航运、知识产权等。

3.律师也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起草诉讼文书,为开庭聆讯作准备,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时代表当事人。

◎“转聘”制度

一般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均需首先接触律师。

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如果仅是一般法律事务,不需进行诉讼解决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会直接指定律师办理。但如果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把案件转聘到大律师事务所。

(四)大律师(讼务律师)(barristers)

1.大律师的分类: A.资深大律师 B.大律师(资浅)

2.大律师行(楼)的主要职责:

——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于诉讼有关的服务,包括: (1)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 (2)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3)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特别问题:

?英国的“御用大律师”

——是由英女皇任命的皇家大律师 (一)取得该称号的条件 1. 执业15-20年 2. 英国大法官推荐 3. 英国皇室批准 4. 英皇任命

御用大律师在所有大律师所占的比例为:10%。 (二)御用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的区别

1.社会声望不同。御用大律师比普通大律师的社会声望高。 2.法庭地位不同。

A.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穿丝质法袍,普通大律师只能穿布质法袍出席法庭。 B.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坐在法庭第一排,普通大律师坐在御用大律师之后。

C.御用大律师只能办理重大案件。

D.御用大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需一名普通大律师相伴。 3.办案报酬不同

香港的大律师分为普通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

香港的资深大律师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

——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六、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香港的法律援助来自三个方面: 1、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2、由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透过“当值律师计划”提供的法律援助; 3、民间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署简介1967年成立,隶属当时的布政司署(现政务司)的行政科。 A.“当值律师计划”包括: (1)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 在裁判法院提供律师代表的服务; (3) 在认人手续时提供律师在场的服务。 B.“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C.“免费律师诉讼服务”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人士来审判。

这项制度承袭了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传统,是对司法独立的制衡。 注意:这一制度与内地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区别。 (一)陪审团的设立

1.案件:一般是在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时设立,极个别的民事案件也设设立。 2.地点: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死因裁判法庭。 3.人数:7-9人。 (二)陪审员的资格

——出任陪审员是每一个合乎资格的香港市民应尽的责任。 A. 年满21岁不满65岁; B. 精神健全而无伤残; C. 品格良好;

D. 熟悉中文或英文。 (三)陪审员的职责

1.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陪审时,陪审团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2.在死因裁判法庭的陪审中,决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与死亡事件有关的情况。

3.陪审团的裁决与解散

A.陪审团裁决的原则:5:2的比例多数通过 B.陪审团的解散:案件结束或由法院解散。 ?廉政公署简介

◎廉政公署使命宣言及专业守则:

廉署人员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

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廉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 绝对依法行事 不以权位谋私

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

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当责任 言行抑制而有礼

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致善 ◎廉政公署的体制

廉政公署依据《廉政公署条例》成立并获得所赋权力。由于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

官负责,廉政公署具有其独立性。就政府体制而言,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上乃一独立机构。

◎廉政公署的组织

廉署的组织包括廉政专员办公室及三个专责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

系处,署内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

《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

主讲人 刘杏梅 (第四单元) 第二章 香港的刑法

一、 香港刑法的概述 1、 香港刑法的渊源及主要刑事条例

——刑法是关于刑事罪行的界定和惩罚的法律。

“刑法并非为实施道德,而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的”

比如:通奸、婚前性行为、同性恋违反道德而刑法不禁止,非法入境、在不通知警方的情况下游行并不违反道德但刑法则禁止。 (1) 渊源:主教材P121,最主要的为普通法。 (2) 刑事条例:主教材P122。 2、香港刑法的特点

(1) 没有统一、完整的刑法典,但刑事法规相对稳定。 (2) 遵循先例。

(3) 刑罚轻重没有合理标准。 3、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 (3) 宁纵枉原则;

二、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 犯罪的概念

香港《法律诠释条例》第三条规定(主教材P125): 犯罪是指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1. 刑事违法性; 2. 应受刑罚处罚性。 注意:“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罪行的构成) 1、犯罪意图

(1)概念——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罔顾后果地)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告人对他的责任有严重的疏忽。

(2)表现形式:A、故意 B、鲁莽 C、疏忽 (3)内容:A、行为人自愿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B、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行为;

C、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与否持疏忽或粗心大意的态度。

D、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是错误的。 关于“犯意转移”的问题 2、犯罪行为

——行为人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自愿地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特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却有意不采取这种行为。 注意:香港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现为:

(1)行为必须是后果的“直接原因”;

(2)行为必须是后果的“应负法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共同犯罪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1、主犯:在案件中担当最重要角色的人。 2、从犯:主犯以外的协助、教唆犯罪的人。 (四)关于未遂罪行 ——不完整的罪行。

1、 煽惑罪——是指被告人煽惑另一人去触犯法律。

2、 串谋罪——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 企图罪——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三、香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和抗辩理由 (一)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年龄

A、10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10岁—16岁负不完全刑事责任 C、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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