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3)

2019-03-10 19:27

注意:

21岁以前由未成年人法庭审判; 2、严格责任 3、减轻责任

4、共犯的刑事责任

(二)抗辩理由 1、精神错乱

——倘若被告人精神有病,令他缺乏理智的程度足以导致他不明白他所作的行为的本质,又或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的话,法庭便会裁定他为精神错乱。 注意:“精神有病”与“脑部有病”的区别。 2、 自动症

——被告人受到重大的外在刺激,而令他有瞬间的反映从而触犯法律。 自动症与精神错乱的区别。 3、 被胁迫

——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与大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的区别。 4、 自卫

——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有十分严格的要求,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 ?与大陆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区别。 四、 香港刑法中的刑罚 (一)刑罚的目的 1、惩罚犯罪;

2、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 刑罚管理机构:惩教署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终身监禁 (2)监禁 (3)罚金

2、辅助性刑事措施:

(1) 劳役中心惩戒 (2) 教导所改造 (3) 感化 (4) 戒毒措施 (5) “社会服务令” (6) 守行为

五、 香港刑法中的罪名和量刑 (一)侵犯人身的犯罪 1、谋杀; 2、误杀;

3、伤害并意图令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4、伤人;

5、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及普通袭击; 6、持有攻击性武器。 (二)侵犯财产的犯罪 1、盗窃; 2、抢劫; 3、勒索; 4、入屋犯法;

5、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 6、贪污。 (三)性犯罪 1、强奸; 2、猥亵侵犯;

3、乱伦;

4、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 5、在公众地方作猥亵行为。 (四)与黑社会有关的罪行

1、身为三合会会员、自称三合会会员或邀请他人加入三合会; 2、经营卖淫场所或出租处所以供作卖淫场所; 3、非法赌博; 4、非法贩毒; 注意:《基本法》所规定的犯罪。

《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

主讲人 刘杏梅 (第五单元)

第四章 香港合约法和代理法

本章应理解以下问题: 一、合约的订立 (一)邀盘和出盘 (二)还盘和受盘 (三)临时合约 (四)约缘

二、合约的效力

(一)合约的生效要素 (二)合约的失效因素 三、合约的条款 (一)明示条款 (二)默示条款

(三)重要条款和次要条款

(四)特殊条款

四、合约的终止和违约补救 (一)合约终止 (二)违约补救

五、代理法

(一)代理与代理关系 (二)代理关系的形成 (三)代理合约三方的地位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五章 香港民事侵权法

本章应着重掌握以下问题 ? 民事侵权法的性质

侵权(tort)一词源自拉丁文“tortum”,意思解作被扭曲或被弯曲了。法律上则

指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受害人在法律上有权索取金钱作为赔偿。

侵权法的基本目的:阻止社会上认为属非法的作为和不作为,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 一、民事侵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侵权的概念 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由此可见:

1、 民事侵权是一种民事过错。

2、 民事侵权是一种有别于违约行为和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民事过错。 注意:与大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比较。 (二)民事侵权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1、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 (2) 侵犯的对象不同 (3) 主观要件不同 (4) 救济的目的和方式不同

注意:有些行为既是民事侵权又是犯罪行为。 2、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对象不同 (3) 起诉人不同 (4) 归责原则不同 (5) 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二、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1、 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绝对的权利 受限制的权利 公共权利 ↓ ↓ ↓ 财产、身体 必须证明受到实际损害 公众共同享有 ↓ ↓ ↓ 几种权利 游行、示威等 环境权等 ↓ ↓ ↓

私人起诉 本人起诉 律政司司长名义起诉 2、 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故意或疏忽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主教材P305顺数第7行的一句话。

三、各类民事侵权 (一)故意的侵权 1、 攻击; 2、 恐吓; 3、 非法禁锢; 4、 侵犯土地; 5、 侵占土地; 6、 侵犯动产; 7、 侵占动产; 8、 扣留动产。 (二)疏忽的侵权 疏忽侵权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负有法律所承认的谨慎责任(注意义务)。 2、被告人有所失责(未尽注意义务)。 3、被告人的失责导致了有损害后果发生。 4、被告人的失责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人自己的疏忽。 “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这是由英国上议院法庭审理的著名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所确立的原则。 案例:Donoghue在商场购买了Stevenson公司生产的姜汁一瓶啤酒,当她喝完啤酒时,发现瓶底有一只蜗牛的残骸。后来,Donoghue生病了,于是向酒商要求赔偿。Lord法官裁定制造商对消费者负有确保其产品不会造成损害的谨慎责任。 ? “事实自证法则”

——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人存在疏忽,原告人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马洪诉奥斯本案(主教材P313) (三)无须证明故意或疏忽的侵权

a) 妨扰

分私人性妨扰和公众性妨扰两种。

私人性妨扰——非法干扰他人享受其土地(房地产)的权利。

公众性妨扰——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 ●雷兰与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法则。

——任何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把某些东西带进自己的土地,倘若那些东西逃脱后可能害人,他必须承担风险。

主教材:P316。

案情:磨坊东主Fletcher聘请承建商为他的磨坊兴建水塘。由于承建商的疏忽,工程质量不好,导致水塘的水楁入邻居Rylands的矿场。法庭裁定磨坊东主Fletcher为了个人利益令邻居Rylands的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负责赔偿。 2、 诽谤。

(1)含义。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2)诽谤的构成要素:“发表” 行为人陈述 第三者知晓。如果仅有原、被告在场而无第三者,不构成诽谤. (3)类别

诽谤大致可分为两类: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注意:审理诽谤案件可设陪审团。 课堂讨论:

案例分析:在Cheung Ng Sheong Steven v 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一案中,香港某杂志曾刊登过一篇文章,报道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经常缺课,以及曾拒绝与学生合照相片。事实上,张教授只是偶尔缺课,也只有一次因故未与毕业学生合影。

试分析:张教授能否以诽谤起诉某杂志社?

案件结果:张教授成功地起诉该杂志对他作诽谤性报道,影响他的形象,令人相信他是一名不负责任和不友善的老师。

案件审理结果:法庭判令该杂志社对张教授作出公开道歉。 (四)经济性民事侵权 1、 干预合约关系; 2、 违反保密义务。 (五)其他民事侵权 1、 干预家庭关系; 2、 诬告; 3、 致人死亡。

四、民事侵权的救济

---对民事侵权的救济方法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方法是损害赔偿。包括: A.普通赔偿和特别赔偿 B.象征性赔偿 C.加重赔偿 D.惩罚性赔偿 E.强制令

(一)责任能力的划分 1、 完全责任能力人; 2、 限制责任能力人; 3、 责任豁免人。 (二)责任承担人 1、 动物饲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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