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第二轮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投标人须按照采购机构确定
的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投标人公布报价情况。
19. 第二轮谈判(商务谈判)
19.1谈判小组按照各投标人签到顺序,与各投标人分别进行第
二轮谈判。具体步骤为:
(1)投标人向谈判小组作商务陈述;
投标人须结合谈判文件商务要求,对所报价货物的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业绩、信誉、质保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
(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投
标人商务陈述情况,与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
(3)商务谈判后,投标人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对原商务参数进
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19.2第二轮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第二轮谈
判情况,对采购项目商务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20. 报价的澄清
第二轮报价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第二轮报价情况向谈判小组通报。谈判小组须对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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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21. 确定成交候选人
21.1本次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1.2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谈判承诺、商务谈判承诺以
及最终报价情况按顺序推荐1-2名投标人作为成交候选人。
22. 谈判过程保密
22.1谈判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
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谈判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六、签订合同
24. 成交通知
24.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谈判公告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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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投标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投标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 成交服务费
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2003】587号文件规定计取,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6. 签订合同
26.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26.2成交人应按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6.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6.4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代理机构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
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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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6.5违反28.1条、28.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七、保密和披露
27. 保密
投标人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8. 披露
28.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
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8.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谈判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29.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9.1 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9.2 投标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
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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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
29.4 投标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29.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30.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包号、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29.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
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2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
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
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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