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公司及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有资格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股权变化的历史沿革清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为合法取得,并无股权纠纷或限制转让之情形;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股份变更登记日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且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行为属于非流通股股东对其合法权利的一种处置行为,并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改革方案和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须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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