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必须复印行驶证,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复印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第一次投保或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验车人员必须拓印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并拍摄照片,拓印件及照片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对电话预约、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工作前,可根据投保人提交的信息,先行出具保险单,但必须在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时,完成验车、验证工作。
3、验车操作
(1)用数码相机拍摄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要求拍摄清晰(无牌车辆应拓印发动机号及车架号,附贴在投保单上)。
(2)在车辆前后45度角拍摄车辆全景照片2张,要能体现车辆牌照和车身整体状况。照片应反映出拍摄日及验车人。
4、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验险人应要求投保人更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因验车、验证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或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车队业务承保规定 (一)车队业务审批条件
1、同一投保人同时投保车辆达到5辆及以上且被保险人和行车证车主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公司统一投保出租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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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2、异地车队由省公司根据异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本地车队由市分公司审批,向省公司报备。
(二)车队最高优惠限制
1、非营业用客车车队最高优惠30%; 2、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限制如下:
(1)大型国有企业的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30%; (2)私有企业的非营业货车车队最高优惠2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此限制,需上报省公司审批;
3、营业用货车新车车队商业险最高优惠5%,其他业务商业险最高优惠20%;
4、特种车车队最高优惠限制同单车。
5、车队业务中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实务操作指南》执行。
六、异地车承保规定
(一)允许承保的异地车类型
1、车主或实际车辆所有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户籍在我省或经公安机关证明其长期居住在我省。
2、异地驻晋单位车辆或与我省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的车辆。
3、交管部门证明允许在我省长期使用或运营的车辆。 (二)异地车承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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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异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黑名单承保规定
禁止承保黑名单业务。车险部应定期向经营机构发布黑名单明细表同时在核保时严格审核。若因特殊原因承保黑名单库里的业务,需向省公司车辆保险部进行报批,报批通过后,在黑名单库里将该业务修改为无效黑名单后方可承保。
八、代收代缴车船税承保规定
承保交强险车辆要严格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拒缴。
(一)征税标准
载客汽车:大型客车(大于或等于20人)每辆480元;中型客车(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小型客车(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排量小于等于1.0L)每辆180元。
载货汽车:普通货车按自重每吨80元;特种货车按自重每吨56元;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50元。
(二)承保操作规定
1、除免税和已完税车辆,其余车辆一律缴税。
2、完税车辆在系统中选择已完税,且必须有完税证号。 3、免缴车船税车辆:
(1)拖拉机;(2)军队、武警专用车;(3)警用车;(4)城市、农村公交车;(5)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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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九、批单批改规定
批改处理符合承保规定,尊重客观事实,每一笔批改都规定在批文开头部分写明批改原因。退保业务应严格按照退保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
系统中的批改处理类型有:变更保险期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注销保单、批改共保信息、变更新增设备、特殊险别变更、冲减有效服务期限、共保业务转换、恢复冲减保额、变更费用跟单比例、变更承保业务归属、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车辆险别、交强险全额退保、变更特别约定、全单退保、变更车辆信息、变更驾驶人信息、变更车辆识别信息、变更使用性质、顺延保险期限、变更车船税信息、变更交强险浮动因素、恢复有效服务期限、变更优惠信息、变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车险业务垃圾数据处理、赔款后冲减金额。
其中不允许进行变更保险期限的批改,部分批改由系统自动完成。常见批改业务及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强险全额退保规定
交强险全额退保必须符合交强险全额退保条件,重复投保的规定退保后起保的保单。退保资料中规定提供重复保单复印件,批文中应写明重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限。
(二)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规定
变更被保险人、车主等随人信息必须注明“客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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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暂不允许变更。
(三)变更车辆识别信息、变更车辆信息规定 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原则上不得同时批改。 (四)变更车辆险别规定
加保与车损有关的险种时必须注明验车人、验车时间和验车地点。已经起保的车辆不得加保车身划痕险,或者增加车身划痕险保额。
(五)顺延保险期限规定
顺延保险期限一个保单只可顺延一次,且最短顺延时间1个月最长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六)变更特别约定规定
变更特别约定必须符合承保实务,且需在批文中注明“客户申请”。
贷款车辆允许增加第一受偿人。 (七)变更驾驶人、变更优惠信息规定
变更驾驶人信息要核实是否在承保商业险时约定了驾驶员,如有约定,需判断变更了的驾驶人信息是否会影响到实际的优惠,如优惠幅度减少,则先变更优惠信息再变更驾驶人。
(八)全单退保规定
以车辆报废为由全单退保交强险时,营业性车辆、特种车使用6年以上;家庭自用、非营业车辆使用15年以上可不传真手续,如在上述年限之内报废,则要求上传报废证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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